《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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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 第6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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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状而同所者(8),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9),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此制名之枢要也。后王之成名,不可不察也(10)。

[注释]

(1)单:单名,指单音词,如“马”。复:复名,指复音词或词组,如“骆驼”、“白马”、“千里马”。(2)共:指共用。如“马”与“白马”、“千里马”共同使用“马”这一名称。(3)异:当作“同”。(4)共则有共:共用的名称之中又有共用的名称。如最大的共用之名“物”之中又有“无机物”、“有机物”之类,“有机物”之中又有“动物”、“植物”等等。这些都共同使用了“物”这个名称,所以说“共则有共”。参见注(2)。(5)遍:当作“偏”。(6)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举例来说,“兽”这个大别名中又有“牛”、“马”等等,“马”这个别名中又有“驹”、“驽”等等,到了“驹”、“驽”就到底了。(7)所:处所,这里用来指形状寄寓的实体。同状而异所:如两匹马形状相同而它们的实体是不同的(两个身体)。(8)异状而同所:如一个人从小到老,形状不同了,但实体是相同的(同一个身体)。(9)有化而无别:如一个人由幼小变为衰老,仍为此人。(10)此两句宜在 22.1 之末。

[译文]

这些道理明确后,就依照它来给事物命名:相同的事物就给它们相同的名称,不同的事物就给它们不同的名称;单音节的名称足以使人明白的就用单音节的名称;单音节的名称不能用来使人明白的就用多音节的名称;单音节的名称和多音节的名称如果没有互相回避的必要就共同使用一个名称,虽然共同使用一个名称,也不会造成什么害处。知道实质不同的事物要用不同的名称,所以使实质不同的事物无不具有不同的名称,这是不可错乱的,就像使实质相同的事物无不具有相同的名称一样。万物虽然众多,有时候却要把它们全面地举出来,所以把它们叫做“物”。“物”这个名称,是个最大的共用名称。依此推求而给事物制定共用的名称,那么共用的名称之中又有

共用的名称,直到不再有共用的名称,然后才终止。有时候想要把它们部分地举出来,所以把它们叫做“鸟”、“兽”。“鸟”、“兽”这种名称,是一种最大的区别性名称。依此推求而给事物制定区别性的名称,那么区别性的名称之中又有区别性的名称,直到不再有区别性的名称,然后才终止。名称并没有本来就合宜的,而是人们相约命名的,约定俗成了就可以说它是合宜的,和约定的名称不同就叫做不合宜。名称并没有固有的表示对象,而是人们相约给实际事物命名的,约定俗成了就把它称为某一实际事物的名称。名称有本来就起得好的,直接平易而不违背事理,就叫做好的名称。事物有形状相同而实体不同的,有形状不同而实体相同的,这是可以区别的。形状相同却是不同的实体的,虽然可以合用一个名称,也应该说它们是两个实物。形状变了,但实质并没有区别而成为异物的,叫做变化;有了变化而实质没有区别的,应该说它是一个实物。这是对事物考察实质确定数目的方法。这些就是制定名称的关键。

现代圣王确定名称,是不能不弄清楚的。

[原文]

22.7“见侮不辱”(1),“圣人不爱己”(2),“杀盗非杀人也”(3),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4)。验之所以为有名而观其孰行,则能禁之矣。“山渊平”(5) ,“情,欲寡”(6),“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7),此惑于用实以乱名者也(8)。验之所缘无以同异而观其孰调(9),则能禁之矣。“非而谒楹”(10),“有牛马非马也”(11),此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验之名约,以其所受悖其所辞(12),则能禁之矣。凡邪说辟言之离正道而擅作者(13),无不类于三惑者矣。故明君知其分而不与辨也(14)。

[注释]

(1)见侮不辱:这是宋钘的说法,见 18.9。(2)圣人不爱己:这可能是指《墨子》中的说法。《墨子·大取》:“天之爱人也,薄于圣人之爱人也。……圣人恶疾病,不恶危难。”此文所说,可能就是指圣人因为爱人而不顾自己的危难。(3)杀盗非杀人也:这是墨子的说法,见《墨子·小取》。(4)荀子认为,“侮”就是“辱”,所以被侮必辱;圣人爱人,而自己也是人,所以自己也应在所爱之列;盗也是人,所以杀盗也就是杀人。以上三种说法看不到“侮”与“辱”、“人”与“己”、“盗”与“人”这些名称的内在联系,实际上也就搞乱了这些名称,所以是“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但荀子的说法也有所偏颇,因为“见侮”是一种事实,“不辱”是一种对事实的态度,两者是有分别的。爱人是指爱别人,当然不包含自己。“盗”只是“人”的一部分,所以“杀盗”与“杀人”也是有所不同的。(5)山渊平:这是惠施的说法,见 3.1 注(3)。(6)情,欲寡:这是宋钘的说法,见 18.10。(7)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这是墨子的说法,但此文不见于今本《墨子》。其思想则可参见《墨子》的《辞过》、《三辩》等篇。刍豢:见 4.12 注(3)。(8)荀子认为,高山与深渊不一样平,人的本性是贪欲的,肉食好吃而音乐使人快乐,这些才是事实,所以“山渊平”之类是“惑于用实”的说法。(9)“无”是衍文。(10)非:通“飞”。而谒:当作“矢过”,古字形近而误。非矢过楹:飞箭经过柱子。指飞箭射过柱子后时间长了会停止。这是墨子的说法。《墨子·经说上》:“止,无久之不止,当牛非马,若矢过楹。”飞箭虽然时间长了会停止,但经过柱子的时候并未停止,所以用“过楹”来说明“止”,是用推理来扰乱了事实,所以荀子说它是“惑于用名以乱实者”。(11)有牛马非马也:这是墨子的说法。《墨子·经说下》:“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单说“牛”就是指牛,单说“马”就是指马。如果说“牛马”,就既不是牛,又不是马。诚然,“牛马”这个词组,虽然不同于单说“牛”或单说“马”,但它包括了牛和马。所以,说“牛马”既不是牛又不是马,就是在辨别概念的时候扰乱了事实,所以是“惑于用名以乱实者”。(12)悖;违反,反驳。(13)辟:通“僻”,邪僻。(14)故:犹“夫”,句首语气词。知其分:指能分辨上述三类邪说。辨:通“辩”。

[译文]

“被侮辱而不以为耻辱”,“圣人不爱惜自己”,“杀死盗贼不是杀人”,这些是在使用名称方面迷惑了以致搞乱了名称的说法。用为什么要有名称的道理去检验它们,并观察它们有哪一种能行得通,那就能禁止这些说法了。“高山和深渊一样平”,“人的本性是欲望很少”,“牛羊猪狗等肉食并不比一般食物更加香甜,大钟的声音并不比一般的声音更加悦耳”,这些是在措置事实方面迷惑了以致搞乱了名称的说法。用为什么要使事物的名称有同有异的根据去检验它们,并观察它们有哪一种能协调,那就能禁止这些说法了。“飞箭经过柱子可以说明停止”,“有牛马,但它不是马”,这是在使用名称方面迷惑了以致搞乱了事实的说法。用名称约定的原则去检验它们,用这些人所能接受的观点去反驳他们所拒绝的观点,那就能禁止这些说法了。凡是背离了正确的原则而擅自炮制的邪说谬论,无不与这三种惑乱的说法类似。英明的君主知道它们与正确学说的区别而不和他们争辩。

[原文]

22.8 夫民易一以道而不可与共故(1),故明君临之以势,道之以道,申之以命,章之以论(2),禁之以刑。故其民之化道也如神,辨势恶用矣哉(3)?今圣王没,天下乱,奸言起,君子无势以临之,无刑以禁之,故辨说也。实不喻然后命,命不喻然后期(4),期不喻然后说,说不喻然后辨。故期、命、辨、说也者,用之大文也,而王业之始也。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累而成文,名之丽也。用、丽俱得,谓之知名。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5)。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辨说也者,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也。期命也者,辨说之用也。辨说也者,心之象道也。心也者,道之工宰也。道也者,治之经理也。心合于道,说合于心,辞合于说;正名而期,质请而喻(6);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辨则尽故。以正道而辨奸,犹引绳以持曲直(7),是故邪说不能乱,百家无所窜(8)。有兼听之明,而无奋矜之容;有兼覆之厚,而无伐德之色。说行,则天下正;说不行,则白道而冥穷(9)。是圣人之辨说也。《诗》曰(10):“颙颙卬卬(11),如珪如璋(12),令闻令望(13)。岂弟君子(14) ,四方为纲。”此之谓也。

[注释]

(1)这句即“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意思。故:原因,所以然。(2)章:同“彰”,使……明白清楚。(3)辨:通“辩”。势:势头。辨势:与“共故”相应,指辩说其所以然。一说“辨势”为“辨说”之误。(4)期:见 22.1 注(2)。(5)累:负担,联系。(6)质:使……质朴。请:通“情”,实情,指名称表示的实际内容。(7)持:掌握,此指了解、判别。(8)窜:躲藏。百家无所窜:指他们的奸诈谬误被揭露于光天化日之下。(9)穷:通“躬”。冥躬:使自身默默无闻,指隐居。(10)引诗见《诗·大雅·卷阿》。(11)颙颙(y¥ng 喁):恭敬温和的样子。卬卬(2ng 昂):志气高昂的样子。(12)珪:一种玉器,上圆下方。璋:一种玉器,形状像半个珪。珪与璋都是帝王、诸侯在朝会时所拿的玉器,所以用来喻指美德。(13)令:美好。闻(w8n 问):声誉,名声。(14)岂弟(k3it@凯涕):同“恺悌”,温和快乐而平易近人。

[译文]

民众容易用正道来统一却不可以和他们共同知道那缘由,所以英明的君主用权势来统治他们,用正道来引导他们,用命令来告诫他们,用理论来晓喻他们,用刑法来禁止他们。所以他统治下的民众融化于正道就像被神仙支配了一样,哪里还用得着辩说那所以然呢?现在圣明的帝王死了,天下混乱,奸诈邪恶的言论产生了,君子没有权势去统治他们,没有刑法去禁止他们,

所以要辩论解说。实际事物不能让人明白就给它们命名,命名了还不能使人了解就会合众人来约定,约定了还不能使人明白就解说,解说了还不能使人明白就辩论。所以,约定、命名、辩论、解说,是名称使用方面最重要的修饰,也是帝王大业的起点。名称一被听到,它所表示的实际事物就能被了解,这是名称的使用。积累名称而形成文章,这是名称的配合。名称的使用、配合都符合要求,就叫做精通名称。名称,是用来互相约定从而联系实际事物的。言语,是并用不同事物的名称来阐述一个意思的。辩论与解说,是不使名实相乱来阐明是非的道理。约定与命名,是供辩论与解说时使用的。辩论与解说,是心灵对道的认识的一种表象。心灵,是道的主宰。道,是政治的永恒法则。心意符合于道,解说符合于心意,言语符合于解说;使名称正确无误并互相约定,使名称的内涵质朴直观而使人明白;辨别不同的事物而不失误,推论类似的事物而不违背情理;这样,听取意见时就能合于礼法,辩论起来就能彻底揭示其所以然。用正确的原则来辨别奸邪,就像拉出墨线来判别曲直一样,所以奸邪的学说就不能混淆视听,各家的谬论也无处躲藏。有同时听取各方意见的明智,而没有趾高气扬、骄傲自大的容貌;有兼容并包的宽宏大量,而没有自夸美德的神色。自己的学说得到实行,那么天下就能治理好;自己的学说不能实行,那就彰明正道而让自己默默无闻。这就是圣人的辩论与解说。《诗》云:“体貌温顺志高昂,品德如珪又如璋,美妙声誉好名望。和乐平易的君子,天下拿他作榜样。”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啊。

[原文]

22.9 辞让之节得矣,长少之理顺矣;忌讳不称,祆辞不出;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辨;不动乎众人之非誉,不治观者之耳目(1),不赂贵者之权势,不利传辟者之辞(2);故能处道而不贰,吐而不夺,利而不流,贵公正而贱鄙争。是士君子之辨说也。《诗》曰(3):“长夜漫兮,永思骞兮(4)。大古之不慢兮(5),礼义之不愆兮,何恤人之言兮?”此之谓也。

[注释]

(1)治:治理,修饰,指修饰辩辞。治观者之耳目:即哗众取宠的意思。(2)辟:通“僻”,邪僻不正。传辟者:传播流言蜚语的人。(3)引诗不见于今本《诗经》,是逸诗。(4)骞(qi1 n 千):通“愆”,见 17.7 注(5)。(5)大(t4i 太):同“太”。大古:远古。

[译文]

谦让的礼节做到了,长幼的伦理顺序了;忌讳的话不称说,奇谈怪论不出口;用仁慈的心去解说道理,用求学的心去听取意见,用公正的心去辩论是非;不因为众人的非议和赞誉而动摇,不修饰辩辞去遮掩旁人的耳目,不赠送财物去买通高贵者的权势,不喜欢传播邪说者的言辞;所以能坚持正道而不三心二意,大胆发言而不会被人强行改变观点,言语流利而不放荡胡说,崇尚公正而鄙视庸俗粗野的争论。这是士君子的辩论与解说。《诗》云:“长长的黑夜漫无边,我常思索我的缺点。远古的原则我不怠慢,礼义上的错误我不犯,何必担忧别人说长道短?”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啊。

[原文]

22.10 君子之言,涉然而精,俛然而类(1),差差然而齐(2)。彼正其名,当其辞,以务白其志义者也。彼名辞也者,志义之使也,足以相通则舍之矣;苟之,奸也。故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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