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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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指要- 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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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能的。

所以康德肯定交互作用原理对于自然界统一性的独特决定作用。从自然界的统一性来看,需要的不仅是单个的实体及其属性的联系,也不仅是单个实体的属性的因果关系,还需要的是一切实体的交互作用。

5、补充
①补充一:交互原理以前两条原理(实体性与因果性)为前提,并将它们包含于自身之中

实在的并存总是与现象中的实体有关,并且它能使知觉的前后相继不是像单纯的因果性那样归之于对象在不同时间中的变化,而是以“互为因果”的方式把现象表现为同时存在的。可见,“交互性原理”以前两条原理为前提,但比它们更高,并将它们包含于自身之中。

②补充二:交互性原理为牛顿“作用与反作用的定律”、“万有引力定律”作了哲学论证

牛顿力学对空间的太阳系和行星间的关系做了研究,他认为任何两个质点都是相互吸引的,而引力质量定量的表示某物体与其他物体引力相互作用的大小,是物体间相互吸引性质的量度。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表示任意两质点之间都有存在着相互吸引力,力的方向沿着两质点连线的方向,力的大小与两质点的引力质量m1与m2的乘积成正比,与两者之间距离r的平方成反比,引力常数为G,其表达式为:F=G*m1m2/r2。万有引力定律是自然界的普遍定律之一,自然界一切物体,无论是太阳、行星间还是分子、原子间,无论是元素还是化合物,都要服从这一定律。自然的一切事物,太阳、行星、分子、原子……都是被知觉在空间中的共在者,它们不是彼此孤立、没有联系的,而是一贯处于交互作用之中,这是康德第三类推的基本思想,而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等正是从物理量上给予具体确定的。

牛顿的第三定律是作用和反作用定律,它是说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同时存在,同时点消失;它们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在同一直线上。它是表明两个同时共存的物体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是说当一个物体对第二个物体有力的作用之时,第二个物体对第一个物体同时有力的作用,作用力是相互的。康德的交互作用原理,是当时牛顿力学在空间具体应用的哲学反映。

6、三个类推的总结

首先,经验类推的三条原理确定了经验对象在时间中的相互关系的特性,即(1)现象在时间中的持续存在(实体性),有了这条原理才能认识一个固定的事物;(2)现象在时间中依一定次序而变化(因果性),有了这条原理才能认识事物的变易;(3)现象在时间中相互作用的并存(交互性),有了这条原理才能认识一切事物无不具有的相互联系。这三条原理共同确定了整个自然的先天的形式规律,从而奠定了自然科学(牛顿物理学)的基本原理,而自然科学的特殊规律不过是这些基本原理的特殊运用。例如,实体性是物质不灭定理的基础,因果性是惯性定理的基础,交互性是作用与反作用等定理的基础。

其次,这些类推原理都是一些先天综合判断,它们对一切经验对象的先天(普遍必然的)客观效力不能通过对实体、因果性这些概念的逻辑分析“独断地”证明,因为不超出概念本身的范围就无从得到综合判断,也不能通过经验的归纳“经验地”去证明,因为那样就无从得到普遍必然性。所以,如果我们能证明这些类推原理只不过是我们的知性使经验(知识)和经验(知识)对象成为可能的先天原理(而不是物自体所以可能的原理),那么它们对一切经验对象的普遍必然的客观效力也就同时得到了证明。也就是说,必须诉之于“经验的可能性”才能证明先天综合原理的客观有效性,这就是康德提出的这类证明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不止一次地把“经验的可能性”称作是一个先天概念和一个感性事物的表象(对象)结合起来的“第三者”,是它使先天的概念得以超出自身的范围而同感性经验材料结合起来,从而产生出作为知识的经验及其对象。为什么这样呢?因为正如范畴的先验演绎所证明的,经验之所以可能的根据在于一切现象的统觉的综合统一,在这里他把“一切现象的统觉的综合统一”看作是经验的可能性这个“第三者”的“根本形式”,并指出他正是在对这个第三者的研究中“曾发现了现象中一切实有之完全而必然的时间规定之先天条件,没有这些条件,甚至连时间的经验性规定都将是不可能的;我们还在其中发现了我们能够用来预测经验的先天综合统一的诸规则”。由相应的范畴通过其时间范型而来的三条类推原理就是这样的“先天条件”,因而也就是能够用来“预测经验”的具有普遍必然客观效力的“规则”。

第八节 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
一、
1、对一般经验性思维的公设(关于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三个知性原则)的表述

样式范畴是指“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三者分别的表述为:
a、与经验的在直观和概念方面的形式条件相一致,就是可能的。
b、与经验的质料的条件(感觉)相联系的,就是现实的。
c、在与现实的事物的联系中,凡依据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规定下来的,就是必然的(存在)。

2、关于样式的三个范畴的原理叫作“公设”(Postulat)。“公设”最初源于数学。在数学的体系里,首先需要一些基本原则,作为论证的根据。基本原则包括定义、公设和公理。公设是不经过证明必须要设定的。例如“以任何一个中心点和距离画出一个圆形”,显然这样的命题是不能证明的,因为正是利用这个命题所要求的手续,我们才制定出关于这个圆形的概念。

与前三组原理不同,前三组原理主要阐明对象所成立的基本条件,是针对着经验对象,是增加我们对经验对象的认识,而样式原理方面阐述认识的主体如何认识对象的前提条件,对经验对象的认识无任何增加。换言之,前三组原理确定对象本身的组成,而样式原理确定对象与认识主体的关系。

样式范畴的特点是:它们——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作为谓语,加到事物概念上面,表示事物的规定性,可是对概念内容并没有任何增添。这三个范畴并不是先天地陈述事物在量、质、关系以外应有什么普遍性质,而是按照认识能力对事物概念进行的一种分解。因为,一个关于事物的概念,即使内容已经很充分,包含着该事物的全部本质特征,可是,我们是不是还可以从另外的方面提出问题:那个对象是否只是可能的?还是现实的?如果是现实的,那么是否更是必然的?这时,并不是对于那个事物的概念增加什么新的考虑。所问的只是:就那事物的概念或知识而言,它与认识能力,包括知性、判断力和理性都有什么关系?(它们丝毫不增加经验对象的内容,而只是不同层次上规定事物与知性能力相联结的条件:仅仅与知性的经验运用的形式条件相联结的就是可能的;还要充实以经验的内容(知觉)、因而与作为经验性判断力的知性相联结就是现实的;使经验的内容(知觉)处于概念的关联中而与理性的经验运用、即理性在知性中的运用相联结,就是必然的)

样式原则只是对一般的知识从主观方面进行一种考察,考察一般知识与我们的不同知识能力具有什么样的联系。当然,样式的原则使用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这样的谓语,对作为主语的一定事物的概念进行表述时,仍然离不开综合作用,不过,这样的综合作用,由于仅只把一定的主观认识能力同一定事物概念的某一方面结合起来,所以只是主观的综合。这样,样式原则虽然也是先天的,但根本上只是涉及认识能力的从主观角度进行的论断,这是在对知识进行批判性考察时,从认识能力方面所采取的特定的作法或手续,通过这种作法或手续所能得出的论断,是直接地确定的,不需要证明。由于与数学中的公设类似,所以康德把样式原则称为“一般经验的公设”。

样式原则虽然不需要证明,但是这种原则有关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意义的论断,以及这些范畴在经验对象上面的运用,其合法性仍然需要演绎或解释。

二、可能性
1、通常人们认为,凡是逻辑上不矛盾的都是可能的,可能性即等同于可想象性。概念本身没有矛盾,这只是它的一个必然的逻辑条件,光从逻辑条件看,还不能判定概念的对象是不是可能的。例如:有一个图形的概念,它是由两条直线合成一个图形。这个概念逻辑上并没有矛盾,因为两条直线的概念和这两条线的交叉汇合这样一个概念并不包含对这个几何图形的否定,其不可能性不是基于概念本身,而是由概念在空间中的构造决定的。实际上这种概念是不可能的,没法提供这种感性直观,因为不符合经验的形式条件,在空间中没有可能性,所以不可能性来自于其不符合形式条件(空间)。

2、概念有两种。一种是从经验引申出来的,这是经验概念。另一种是作为一般经验的形式,作为一般经验所依靠的先天的条件,这就是纯概念。纯概念也从属于经验,因为纯概念只有在经验方面才能获得它的客体。但是,再深入看,经验概念也必然从属于一般经验的先天形式的条件。因为这种一般经验的先天形式,即纯概念,包含着有关客体的知识的一切先天的综合作用,它们先天地表现着一切经验里面的知觉与知觉之间的关系,它们的这样的作用,正好表明它们的客观实在性。一切事物,作为经验对象,都必定归属于纯概念的综合作用,都要借具有综合作用的纯概念才能思想。所以,事物的概念必定要从属于纯概念。事物的可能性,根本上要看关于它的思想是不是从属于纯概念。纯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决定事物概念的客观实在性。事物概念的这种客观实在性,并且只是由于这种客观实在性,才表明了它的可能性。

另外,再看一看数学的概念是不是也是这样的情况。例如一个三角形,似乎从概念本身就可以知道它具有可能性,三角形概念是独立于经验的,我们先天地为三角形给定一个对象,因为我们能从空间纯直观中构造出一个三角形来。

但是,我们要知道,正由于是在纯直观中的构图,所以,几何学的三角形只是对象的形式,因而它总还只能是想象的产物,其对象的可能性并不是不成问题,而仍然是个问题。如果要肯定其对象的可能性,还需要一个必要的条件:我们对于三角形的了解应当从属于一切经验对象的条件。如果我们这样想:空间不仅是纯直观,它还是外现象的一个先天的形式条件,还有,我们在想象力方面构造一三角形所实现的造形的综合作用,跟我们在感知现象当中,为着把那现象构成一个经验概念所运用的综合作用,完全是一回事,这样,才可以肯定,我们的三角形概念具有了这样一种三角形对象的可能性。

3、以上从“1”、“2”可见,康德的可能性公设指的是实在对象的经验的可能性,强调对概念应符合感觉经验材料被给予和被思维所必须的形式条件:一是感性直观的纯形式(时空);二是思维的知性纯概念,即范畴,也就是符合范畴的综合统一性。

康德的观点与唯理论相反,他认为事物的真实的可能性只应该是事物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唯理论从概念出发,以概念本身的不矛盾作为真实性的标准,一事物概念本身没有矛盾就等于该事物有了可能性,更进而以可能性代表实在性,进行本体论的体系构筑。

康德认为,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等人的唯理论主张只要是可以想象或设想的,只要是逻辑上不矛盾的,那么在事实上就是可能的。笛卡尔证明上帝的存在就是这样,他提一个上帝的完满概念,就得出了上帝的实际存在(见第一章第一节:笛卡尔哲学概论)。像莱布尼茨那样既不占时空,又不能感知,作为实体又不与别的实体发生因果或交互作用的精神性单子(见附录三:莱布尼茨哲学概论),就只是逻辑的可能,而不是物理的或经验的可能,亦即没有认识的可能性的准则。康德指出这种证明虽然逻辑上并不矛盾,并不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则,但在实际上却是不可能的,根本原因在于同经验形式的条件不相符合。

4、总之,为什么说与经验的形式条件相符合一致是可能性的呢?因为经验的形式条件是主观的,也是先天的,因此,当对于对象的认识还仅仅限制在主观条件时,它就只是一种可能性的东西;同时,认识对象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形式条件。没有这个条件,直观就不能综合,也就不成其为认识。因此,与这个条件符合一致,使有了认识的可能,尽管并不是现实的东西。所以,我们思维对象的概念,必须首先与形式条件符合。譬如说,一个对象概念必须是能包摄在“量”,或“质”等形式条件下,否则就不可能有认识。

但是,不能因为形式条件是主观的,就和一切空想、幻想的东西混为一谈。这里的形式条件就是直观先天的形式——时空和知性先天形式——范畴。所以主观条件不是任意的。可能性的时间范型就是有时存在。这意思虽然是说,可能的东西尽管只是有时出现,但它毕竟说明了:既要存在,就必须是在时间中。时间本身就是一个形式条件,不符合就不可能。可见,这范型本身便排斥了任意性。

三、现实性

1、康德说:“概念先于知觉,只表示概念的可能性;可是,提供概念以材料(stoff)的知觉,却是现实性的唯一特性。”也就是说,现实性范畴正如可能性范畴一样,绝不能单凭概念本身所述为何,便推论出某个对象的存在(如对上帝的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详后)。康德的基本观点是:要认识一个现实的东西,一定要直接或间接地感知到,即凡现实的东西是可以感知的东西。现实性的唯一标准是概念提供内容的知觉。有了认识的材料,再按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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