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康德认为,时间本身不可逆转的相继是一切知觉的形式条件,时间中诸现象的不可逆转的相继是从经验性的内容上借以认识到这种时间相继性的现象秩序。在先的状态究竟是什么这时还是未定的,但它对于当前这个事件却必定有一种规定性的关系,以至于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说:一切事件必定有原因。但我们需要注意,康德说因果原理对一切经验(或经验对象)都必然有效,这并不意味着凡在我们知觉中前后相继出现的都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也许这种相继只是我们主观的游戏或梦幻。知觉的不可逆转并非就是因果,并非凡在前者即是在后者的原因,先后不过是客观因果的一种标志而已。然而,一切知觉的相继只要它被认为是关系到经验对象的相继知识,即只要被看作经验,它就必然要以因果原理作为先天的条件,否则关于先后相继的经验知识是不可能的。
⑧因果关系原理也适用于原因与结果同时出现。
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则表现为现象在时间中继续的序列,可在实际经验之中,却常常可以看到原因与结果同时存在着。例如冬天室内升好火炉,于是温度升高,点燃的火炉是因,室内温暖是果,火炉继续燃烧放热,于是原因与结果同时存在着。那么如何解释这一种情况?
一个原因引起一个结果,可是那个原因不是在一瞬间就可以完全产生出它的结果,当结果出现时,原因还在继续起作用,它们就同时存在着。这里重要的是要分辨清楚原因与结果在时间中的继续,先是把火炉点燃,然后室内才能变暖。
再如,铅球放在软垫上,那地方会立即陷下去,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原因与结果在这里是同时存在着的。不过,应该注意的不是原因与结果二者间时间的长短,而总是时间的先后次序。
原因性(kausalit?t)与其直接的结果之间的那段时间可以接近零,那就是说,原因与结果可以算是同时存在,可是,它们之间的原因与结果的时间上继续关系仍然保持着不变,原因对结果在时间上总是有一种规定性,我们总可以通过它们在时间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动力的联系判定它们二者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先把火炉点燃,然后室内才会温暖,不会室内先已温暖,然后才跟着出现点燃的火炉;软垫也不会先陷下去,然后才跟着出现球。
康德的因先果后类似于某种逻辑上的次序,其经验上不可逆转的关系只是在我们进一步的考察中(例如把火炉拿走房间便随之冷了下来)才明白显示出来。
⑨因果关系原理(因果律)之不可证伪
因果律并不会因为具体某件事的原因不可预测、或是这个原因而不是那个原因而有所改变,它本身是绝对可靠的。
举个例子:在同一个自然界中,不可能一次是石头先飞起来,然后是窗户的玻璃破裂,而另一次是窗户的玻璃先破裂,然后是石头飞过来。虽然,在一个完全不一样的自然界可能存在着一个具有相反顺序,但它也是受因果原理规定的。在这个新的自然界中,因果原理并没有被废除,但迄今为止有效的因果规律确实被废除了。然而,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种因果规律,一种不可逆性因此再度成为主宰,按照这条新的自然规律,在石头飞过来之前,窗户的玻璃必须先破裂。
除了不受后天的经验偶然性所证伪以来,因果律还不受具体因果判断的可错性所证伪。如过去迷信的人们认为乌鸦叫与死人有某种相关性,其实这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又如前所述的船只顺流而下,也许并不是水流的原因导致的,如果那是一艘气垫船的话。但死人也好,船只的顺流而下也好,无论是由于什么原因,总是有原因的,而不可能是无原因的。
总之,尽管我们还不知道事物的具体因果,还没有到经验中去将这些具体因果找出来,但因果(“凡事总有原因”)这个先验的概念(即知性范畴)却已经有了。从而,康德一方面认为因果的使用和有效性必须在经验中,不能超脱经验而独立,另一方面又认为因果必须具有普遍的有效性质,所以,不能来自经验,不能从经验中归纳概括出来。
⑩原因导致结果的活动是实体性的更真实的表现
我们必须承认变化的产生是由于活动,活动必存在于主体,主体就是活动的根源,活动的根源自然是不变的。所以,活动的载体“活动者”是不再变化的。这个不变的活动者正是“实体”(假如这个实体本身是变化的,那么就仍需要有另外的活动和另一个主体来决定这个变化,所以实体自身是自身的原因,原因的原因还有原因,实体便是那第一因,没有第一因,结果也将不真实,原因决定结果的真实)。这是从活动的根源或来源看,活动者常在不变,所以活动者正是实体本身。
再从活动的结果看。活动表示有一个活动主体(活动者),这个主体本身具有力量,因而产生出结果。而结果也就是有一件事情出现了,所以结果也就是变化。变化通过一件事再一件事的继续出现来表现时间的。而根据“第一类推”,一切变化都与一个不变的根基即实体是不可分地联系着的。这样,从一切变化也得出一个常在者,也就是一切变化的根基,也就是实体。
所以,活动作为一种经验的标准,可以向我们表明实体性的真实性。实体之为一切活动的主体与它在现象中的常在性分不开。活动作为经验的标准,一方面,指示出活动的主体,一方面又指示出由于它的作用必然出现的因果联系。作为经验标准的活动,显示出实体性与因果性的根本性联系。
康德认为,因果性引出活动(运动)概念,活动概念引出力的概念,力的概念又引到实体概念。
总之,从逻辑(范畴)的意义上看,因果性原理必须以实体原理作为理解的前提或条件;但从现实经验活动的意义上看,因果性在时间中所表现出来的动作关系才恰好是“实体的经验性标准”,因为我们察知实体总是凭借动作、活动或力才有可能。如何避免这一表面上的“循环论证”呢?康德的解决方法是尽量将动作、即运动作逻辑化的解释,即认为动作、变化或发生只是因为本身就意味着同一实体的状态改变,而不是无中生有或不同实体的交替,所以才能作为因果性把经验统一在现象中,它们本身在现象中仍具有逻辑或先天的意义。
总而言之,实体表现于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中继续的活动的常在性,以及原因与结果的变化的必然性,总起来就是经验的统一性和自然界的严整的规律性,都不外乎是知性在认识中的能动作用的产物。外部现象的物质是实体,物质的引力和斥力是它自身内在的力。是实体固有的力。自然界的实体(在外部现象方面是物质)必定是永恒(在一切时间里)常在的,自然界的运动的原因必定是属于实体本身。
○11连续性是变化的形式规律
如果进一步探讨一个状态变为另一个状态,为什么前一瞬间的a状态在下一瞬间变成与它相对立的另一b状态?何以一个给定的原因会产生另一给定的结果?康德认为在这方面我们没有任何先天的了解。他根据动力学,认为如果打算了解事物变化的具体情况,就必须通过经验观测相继发生的现象的运动。但他仍然(当然从动力学角度)提出一种普遍的规律来。他认为变化的形式上,我们可以把一切变化看成是先前状态之后另一个状态的出现,从作为另一新状态之所以出现的条件上看变化,不管其内容是什么,不管出现的是什么新的状态,也就是单纯从状态的继续上,可以按照因果律和时间条件作出一定的先天规定。(可以从⑨的最后一段第一句去理解)
康德提出来的是关于状态的变化的连续性规律。原因与结果的必然联系体现着实体的不同状态的连续性,不同状态的连续性以时间的连续性为前提。
一实体的a状态过渡到b,在a出现的瞬间之后的b出现的瞬间,就与a瞬间有了区别。同样,b与a也有区别。因为b与a都是现象之中的实在,a出现时没有b,所以b与a的区别正如b与0的区别一样。即使b只是在量上与a不同,那么新的变化就是b-a,这个b-a在a是不存在的,所以相对于a,b-a就是0。
在先的一瞬间与跟随着的另一瞬间这两个瞬间中间,必定仍然有一段时间,发生在这两个瞬间的两个状态彼此必定有量的区别,因为现象的各部分都具有量。因此,从a状态到b状态的过渡就出现在那两个瞬间之间的那段时间。那一瞬间规定着一事物所从来的那个状态,那第二瞬间规定着那事物所取得的状态。这两个瞬间因而就是那个变化的时间的界限。从而也就是出现在两个状态之间的中间状态的界限,它们是改变的两端的界限,也就属于这个变化,是它的两个部分。而任何变化都有原因,这个原因在变化发生的全部时间中表现出它的原因性。这样看来,这个原因之产生这个变化不会是突然的或者只要一瞬间,而是在一段时间之中,从开始的一瞬间a前进到完成了变化的那个瞬间b,同样,b-a那个具有实在性的状态的量,也是通过前一瞬间与后一瞬间所包含的一切较小的量度而来。所以,一切变化都只有经过原因性的继续不断的、均匀的活动才能出现。这就是一切变化连续性规律。其所以有这样的规律是由于不管是构成时间,还是构成时间中的现象的任何部分都不是最小的;可是事物状态之改变成为另一状态却经过了所有这些部分。时间从量上看的区别,没有任何一个是最小的区别,同样,现象之中的实在的区别也没有任何一个最小的区别。因此,具实在性的新的状态,从这个实在性还不存在的前面那个状态产生出来,是经过这实在性的一切无穷的度。这些度与度互相之间的区别,全都小于a与0的区别。
归根到底,变化的连续性规律的基础是时间的连续性。向前推进的内感官规定的每一个部分都只能在时间里并且由于时间的综合而出现。因此,任何知觉之过渡到时间上继续着的另一知觉,都是对于时间的一种规定。这样,我们就有了从形式方面提供一个针对着变化的先天规律的可能性。
但是,从时间的综合看,再进一步,从内感官的规定作为知识的内容转化为经验看,从变化的连续性规律叫作现象的客观规律看,最终仍然要回到知性的活动。正是由于统觉的统一性是一切综合作用的根源,所以知性就是为在时间中的现象以因果系列为根据继续不断地规定好它们各自位置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
○12因果性原则是必然性的根源,因而是经验以及经验对象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总结)
康德对因果性原则的论证的关键是区别客观的继续同主观的继续。客观的继续,在于规则为知觉所提供的必然性。必然性意味着强制性。规则所提供的必然性和强制性是经验和知识可能性的条件。而规则正是因果必然联系的原则。知性按照时间的先后次序,对现象的继续以及实体的状态的变化,作出原因与结果的必然联系的规定;这既是经验的可能性条件,又是经验对象的可能性条件。
作为现象的经验对象的特性是客观性,经验或科学认识的是经验对象。客观性来自规律的必然性。规律的必然性是通过时间实现其综合统一性的知性形式——原因范畴——的活动的表现。自然界的一切变化都是实体的状态——量的方面和质的方面——在时间序列中的原因与结果的相继的系列,所以,现象中原因与结果的一切必然联系,真正说来,只是人的知性的固有功能的实现,经验或科学也只是知性对活动于感觉世界的自身功能的真实性质的自我认识。
三、康德与休谟的因果论
①《纯粹理性批判》中专论因果性的“第二类推”的篇幅比“第一类推”(实体性)和“第三类推”(交互性)的总和还多得多,也大大超过“直观的公理”和“知觉的预测”之和,以及所有三条“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之和。然而,因果性在康德的范畴表中只是十二范畴之一,为什么他要赋予这个范畴如此重要的地位呢?
直接的原因是康德当时所面对的最主要的敌手即休谟的怀疑论有关。休谟的因果论使当时所有坚持因果关系的哲学家们都束手无策,并使因果律支撑起来的整个科学知识大厦面临崩溃的危机。更深层次的便要涉及康德和休谟这些哲学家都看重因果性范畴的深层次原因,即:将全部自然科学主要建立于因果性之上,其实这正是西方科学精神的根本特色。在中世纪和近代,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存在论)”证明、宇宙论证明和目的论的证明,实际上可归结为企图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因、致动因、和目的因(见附录一:四因说)来推论出上帝的存在;近代实验自然科学则多半把原因理解为质料因和致动因。可见,“实体”范畴后面隐藏着的实际上仍是“原因”范畴。亚里士多德在“分析后篇”中说道:“当我们认为自己认识到事实所依赖的原因,而这个原因乃是这样事实的原因而不是别的事实的原因,并且认识到事实不能异于它原来的样子的时候,我们就认为自己获得了关于一件事物的完满的科学知识。”总之,在西方哲学史和科学史上,人们通常认为任何现实事物都有其原因,而要把握一件事物的本质就必须找出它的原因。
而康德重视因果性的第三个理由是,在他看来,因果性一方面理解为自然因果性,另一方面
又看作自由的因果性,所以在因果性概念上就集中了康德整个先验哲学所要探讨和解决的总问题,即自由和必然(自然)的关系问题。近代哲学家们所倡导的理性主要是一种“科学理性”,这就使哲学在自然科学的影响之下形成了一种机械决定论的自然观,他们相信无论自然、社会还是人类自己统统服从于统一的法则,那就是自然的因果律。换言之,即是说一个人能够作出这样的决定和采取这样的行动,都是由时间上在先的种种原因规定的,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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