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的“期权化腐败”现象是新形势下腐败出现的新动向。查处难度大,使权力期权化腐败钻了法律的空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参加企业的经营,官员从商是隐形腐败还是正常从业得到的报酬,往往很难界定,而相关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也几乎是一片空白。
权力期权化 中国贪官腐败新动向
人民日报社主办的“人民论坛”今天刊登一篇文章披露,一些手执权柄的官员绞尽脑汁不断创新腐败的形式和手法,使自己手中的权力转化为腰包里的金钱。权力期权化就是其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这已成为腐败的一种新动向。
官员权力期权化现象,是指官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当时并没有获取非法受益,而是在一段时间后(如离开这个岗位后或者退休以后)再进行利益的兑现。目前,由于权力期权化实施过程十分隐秘,较之传统腐败手段更为高明,安全系数也很大,所以越来越为腐败分子所青睐,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报导,浙东南某县级市的房管办负责人在位时,通过各种关系精心策划,将市区黄金地段大片地块出让给某民营企业。该企业借此开发的小商品市场建成后,日进斗金,成了亿元户。房管办负责人退休后,该企业老板把他聘为本公司干部,年薪三十万,高级住房一套,以及每年几万元的请客送礼签批权。
浙西某县级市城建局局长,在位时为某建筑企业在几次重大项目的公开招投标过程中,施加权力影响,并亲自出面替该企业弄到了银行贷款,使原本实力不强的企业,一年内窜升至当地建筑企业中的“龙头老大”。该局长退休后,企业将其派往江西负责业务,实则坐在家里收钱。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有些干部在职时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管辖的企业牟取非法利益,虽然违规,但是因为没有受贿,所以很难被发现。还可以冠冕堂皇地称之为:为了经济发展扶植企业。即使被查处,也能因为没有受贿的事实,而逃避刑事责任。
有专家曾明确指出,鉴别权力期权化困难重重。高级套房、名牌轿车虽长期使用,但产权却没有正式归入官员的名下,腐败证据难以查证。浙江省检察院一名检察官说:“带有明显期权腐败的案子,我们还没有办理过。”可见,对期权腐败现象,目前缺失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界定和规范,这就为期权腐败大开了方便之门。
据了解,一些官员深知官场人走茶凉的冷酷现实,为了给自己在退出权力舞台后,仍然享受“茶不凉”的特殊待遇,大肆培植自己的势力范围和“接班人”,为自己今后办事方便早作准备。
专家指出,这种情况有两类形式:一类是自己在位时违背干部选拔任用程式,提拔“听话”或与自己有这样那样关系的干部,在要害部门担任要职。
某县委书记在得知自己将要调到市里一个清闲单位任职资讯后,连夜召开书记碰头会、常委会,突击提拔调整了六十多名干部,其中一半以上属于提拔性调整。另一类是在自己退休前,向组织上推荐对自己“言听计从”的接班人。这样,自己虽然退出权力中心,但仍然能够享受到在权力中心的种种方便和好处。
官员离职从商是权力期权化,还是正常从业按劳取酬?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与之相比较,一些变相的权力期权化就更加难以界定。比如,某领导在职时让某企业得到了工程承包权,领导当时确实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但退休后,企业看中领导的活动能力,以极为丰厚的薪酬聘请其在企业工作。其间,该领导若利用以前的影响和关系做成了某事时,是否构成权力期权化,难以界定。同时,由于权力期权化时间跨度大,证据损毁、缺失,证人难找,难以举证。
而针对权力期权化的干预和惩治,一时只能处于干着急而无法下手的地步。据报导,江苏省建设系统的一个官员,在位期间为一家房地产公司牟取了很多利益。退休之后,该公司以各种名义给予了这名官员很多好处。事情被发现之后,一审法院判决他有罪。这名官员不服,觉得自己在位时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不属犯罪,因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他无罪,从而逍遥法外。
12。5 关于贪污受贿问题
贪污是古代社会特殊的再分配形式。所谓贪污,是指官员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手中的政治权力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侵吞国家财产、假公济私、违法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从外观上看,贪污并不合法,但是它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贪污受贿的记载。
贪污和导致贪污原因的最根本的因素,还在于古代中国社会权力支配一切的特点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
所谓贪污,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利用政治权力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权力支配一切的古代中国社会,权力在社会分配中可以被看成最一般的等价物。只要有了权,一切东西都可以源源而来。
官僚们的政治权力虽然很大,靠这权力得到的利益也很多,但这种能为其带来好处的权力却不是他们自己的,而是君主的。在中央集权政体下的官僚只是君主统治人民的工具。他们完全依附于君主,毫无任何独立性可言。由于他们只是作为工具代人去处理各种事务,因此其政治地位及所拥有的巨大权力优势随时都可能化为乌有。官僚的经济地位是与其政治地位相联系的,官僚的政治地位不稳,经济地位必然同样不稳。官僚的这种政治经济地位,就使其处于一种很微妙的境地:一方面他们的权力及优越的政治经济地位随时可能丧失,处于一种极不保险的境地;另一方面,在一个权力占支配地位的社会里面,他们手中暂时拥有的权力又可象聚宝盆一样把财富迅速积聚起来。所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贪污受贿都是典型腐败的主要形式。作者谢德辉于1991年出版的《钱,权力的魔方》一书,引用了大量的贪污受贿案件,剖析了从改革开放到1990年间我国发生的大量的贪污受贿情况,虽然这些贪污受贿案件放在现在,很多连立案标准都达不到(因为那时“万元户”就是一个了不得的概念);但是作者从中国文化的本源来剖析中国人钱和权的观念,将权的派生物“官本位”以及官僚主义对贪污受贿的作用力,并将中西文化进行对比,阐述得淋漓尽致。历史往往惊人地重复着“昨天的故事”,再对比现在的情况,这些阐述仍然对人们有警示作用,而且能看出作者很多论述不幸被言中。因此仍然花大量的篇幅进行摘录。
在原始公有制抚育下长大的人类,其内部产生了私有财产这种前所未有的东西,由此又产生了强制性公共权力这种闻所未闻的东西。你可以将私有财产的产生视作人类生产力发达的硕果,视作人类走向成熟的标志,你可以将强制性公共权力的产生视作人类结成社会的契机,但你不得不同时承认,人类的许多恶行全都由这两种东西而衍生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你可以发现,贪污受贿就其基本性质、基本特征、基本要素、基本手法等等而言,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它如一块久治不愈的溃疡纠缠着人类。这一溃疡急性发作期所释放的毒素,在其他一些因素的配合下,很可能是致命的:无论是政权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的革命,还是换汤不换药的朝代更迭,甚或是让社会虚惊一场的民众骚动,其中都有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在程度不等地起着催化作用。
以贪污受贿为突出表现的腐败现象有违于人类正义,其最终受害者是一般民众,其恶果又是需要全社会来承担的。民众的反腐败和执政阶层内部的反腐败从未停止过,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腐败与反腐败力量旷日持久进行反复教量的历史,一部邪恶与正义的斗争史。
腐败问题在中国历来又是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
腐败现象在当代中国,有形形色色的表现,五花八门的手段,各式各样的内容。
取得政权即意味着取得责任;拥有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即意味着对国家、对民族承担全部责任。
1989年,在新中国成立四十周年前夕,85岁高龄的邓小平大声疾呼:肃贪兴廉,我们已无退路。
建国以后的刘青山、张子善是最早被枪毙的贪污犯,他们的实际所得分别折合现在的人民币1。8万元和1。9万元。“三反五反”中的贪污犯多数都在几千元(折合数),与当今贪污受贿分子的非法所得相比,实在是“相形见绌”。
我国社会的公共权力体系由四大基本部分组成:执政党体系、行政体系、经济管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行政体系、经济管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每个体系都由错综复杂的高低职位阶梯构成,这是公共权力体系的总体骨架, 这四大体系分解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具体体现在每个职位上,通过千百万个职位来控制和分配社会的资源和价值。意欲谋取私利者只要处于其中一个职位上,就有了进行腐败活动的可能性。但请注意,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不是一种必然性;而且,可能性的大小取决于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道德规范是否强有力等因素。
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一度模仿苏联的高度集中模式,将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统统置于国家的调控和管制之下,而且在管理手段上也采用了直接、微观的方式。这一体制的运转特征,在于公共权力介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有了这一特征,腐败现象的领域和地域分布之广,便是可以理解的了。
这一特征也决定了中国当前腐败现象的趋向。腐败行为有两种运动方向:在积累个人财富机会很多而公共权力的职位很少的社会,腐败的重要形式是用个人财富取得公共权力;而在通过私人活动来积累个人财富的机会受到多方面限制的社会,腐败的重要形式是利用公共权力中饱私囊。中国社会体制和权力结构的特性决定了腐败行为的基本形式是后者,即所谓后发型腐败。
政府管理领域,包括政府对立法、财政、税收、经济、工商、资源、产品等等的管理。由于上述体制特征,中国的政府管理领域极为广阔。
我国经济的总体特征是短缺。哪里有短缺,哪里就出现以权谋私的可能;哪里的短缺越严重,贪污受贿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是规律之一。
哪里存在权力垄断,哪里就出现以权谋私的可能;哪里的权力垄断越严重,贪污受贿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也是规律之一。
社会管理领域主要涉及普通公民的社会生活要求。更具体地说,便是行使部分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基层单位,即一般所说的执法部门。
基层公共权力运作失衡的问题,其实是中国几千年来的老问题。“天高皇帝远”再形象不过地表达了这种状况。也就是说,尽管中国自秦朝之后建立起了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但实质上中央的调控能力越往下,越离开城市就越弱,到个别地区甚至完全消失。这也是造成中国人一盘散沙的原因之一。这里面有一个怪圈:基层政权越无力,越是不易受到中央控制;中央越是无法控制,基层政权越是无力。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实质就在这里。在任何基层公共权力运作失衡的社会中,在上述的怪圈中,腐败现象都会蔓延,会成倍增长。
一位检查长说,目前已没有哪一个系统、哪一个行业、哪一个大一点的单位是一尘不染的,没有贪污受贿的人的。
贪污受贿之所以得逞,关键是贪污受贿者手中拥有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即政治。而政治,依孙中山先生的解释,即为“众人的事”。这就是说,贪污受贿归根结底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侵害,它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远比绝大部分其他犯罪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贪污受贿这种经济犯罪的意蕴已不仅仅局限于经济范畴,而是带着极为浓重的政治色彩。贪污受贿所招致的种种后果中,首当其冲的便是政治方面的后果。
从理论上说,在一个政府内部,其权力运行机制将是一种有别于过去任何政权的新型机制。下级服从上级当然是绝对不能动摇的,否则就不成其为政府,但这种服从,却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中间绝对不能参杂有任何小集团的甚至是个人的因素,尤其是绝对不能参杂有任何个人利益。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在权力机关内部,在局部范围内,金钱开始渗透到权力机制的运行中,成为上下级关系里的“润滑剂”,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成为一句空话。而被称为“进贡”的这种腐败现象一旦侵入权力机关,别说为人民服务了,就连一般政府机构所应当有的政治机制都将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江泽民在1989年5月的一次讲话中说:“腐败的核心问题是金钱和权力的交易。党政机关恰恰处于权力的位置上,如果都用权力为自己谋物质利益,经济怎么繁荣,老百姓岂不是变相地受剥削吗?”而有的学者更尖锐地指出,这种剥削是比资本剥削更恶劣、更野蛮、更原始的权力剥削。。这种权力剥削令老百姓特别痛恨和反感,还因为理论与实际的反差实在太大,几乎已经大到任何解释都显得软弱无力的地步。
国家的功能之一,是充当全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国家调节的是各个阶级之间的利益分配;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调节着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同时还通过制定各种政策,规定了每一个社会成员按尽量公平的原则(注意:是公平而不是平均。)从社会总体利益中取得某一份额。利益分配想做到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百分之百满意是不可能的。但只要大体平衡,也即分配不公的现象局限在大部分社会成员大体感到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社会的安定就有了最基本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