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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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 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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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的奴隶制的敕令。”

马克思这里说的正是《资本论》第一卷出版当时(1867年)的历史事实。我们需要补充的是,因为美国人禁止将自己的同胞卖身为奴或抵债为奴,美国才很快地发展为一个经济发达的“自由劳动的民族”;而盛行债务奴隶制的墨西哥则至今没有摆脱第三世界国家的地位。

这一段历史的比较告诉我们的是,在旧中国和墨西哥这样的盛行卖身为奴和抵债为奴的国家中,现代工业化经济的发展是落后的;而发展了现代工业化经济的欧美国家却是禁止卖身为奴和抵债为奴的。这就是说,现代发达国家的富裕靠的是禁止某一类个人自由——禁止卖身为奴和抵债为奴的契约自由!

即使不谈这些历史上的经验事实,个人自愿签订卖身为奴的契约这一可能性仍然会使自由主义者们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允许个人自由签订这种契约虽然可以维护契约自由,但是它将导致许多个人最终在相当长的时期中失去个人自由;如果不准个人签订和履行这种契约,则虽然可以避免出现丧失了个人自由的奴隶,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人们的一项重要的自由——订契约的自由。不管实行哪一种作法,都无法实现完全的个人自由,都会有某一些人失去某些方面的自由。

要想摆脱这种进退两难的困境,唯一的出路就是创造一种环境,使任何人都不再会有动力去自愿地签订卖身为奴或抵债为奴的契约。此外,任何经济学家也都知道,即使法律上禁止签订卖身为奴和抵债为奴的契约,只要人们有动力去自愿签订这种契约,这样的契约就很难彻底根绝,一定会产生许许多多的扭曲现象。因此,就是为了象现代的欧美国家那样真正禁止卖身为奴和抵债为奴,也需要杜绝产生这些现象的经济根源,以便使人们不再会有动力去卖身为奴或签订债务奴役的契约。

如何才能使任何人都不再会有动力去卖身为奴或签订债务奴役的契约?社会经验和深入的思考都会告诉我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是由于为生活所迫或有紧迫的经济需要必须满足,才会“自愿”地签订卖身为奴或债务奴役的契约。没有悬殊的收入和财富上的差别,没有紧迫的、不能满足的需要和求助无门的困境,就不能设想一个自由人会自愿地签订这样的契约。《圣经》中的以扫为了喝一碗红豆汤而把自己的长子继承权出卖给雅各,那也是因为他又渴又饿又累;而对于一个求告无门、不接受作奴隶的条件就会饿死的人,我们没有权利责怪他签订了卖身为奴的契约或有债务奴役条款的借据。

这样的思考引导我们得出结论:要想使人们不会自愿地去签订卖身为奴或债务奴役的契约,就必须使每一个人都享有不至于冻饿而死的最低生活保障,就必须使不同的个人具有的收入和财富不至于相差太悬殊。而这些都意味着维持一定限度的社会保障制度,意味着实行某种程度的财富和收入均等化。

这样,真正的个人自由不仅要求个人之间在权利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行某种最低限度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要求达到某种必要限度的财富和收入的平等,以便避免个人由于经济环境所迫而不得不“自由地”签订卖身为奴的契约。

由于早就明白了这一点,注重个人自由的西方社会从一开始就由政府提供了大量的社会保障。罗马帝国不允许将破产的罗马公民变为奴隶,而是以国家的福利开支来供养他们,以致造成了整个社会来养活罗马无产者的局面。现代西方的任何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向其公民提供了生存下去的最低生活保障,许多国家还给予了贫困阶层巨大的社会福利。由于真正的个人自由与收入平等和社会保障有这样不可分割的联系,当代西方的政治自由主义才倾向于政府提供社会福利并干预市场的运行。

由于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和收入均等化措施,才使中国社会中一直存在着许多畸形的现象:年轻女子甘心为富人当小老婆,买卖婚姻,大量的妇女卖淫、卖身为奴和债务奴役。在这一类事情中,个人自由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最终都受到了粗暴的践踏。

当然,尽管个人自由以权利的平等和某种程度的收入平等为前提,自由仍然与平等的要求有着严重的冲突。最大化的个人自由是与完全的收入平等不相容的,甚至与程度相当大的收入平等也不能并存。不同的个人有着不同的能力、偏好、知识和勤奋程度,甚至碰到的机遇都不可能完全相同。这样,只要允许个人自由进行经济活动,个人收入就不会完全平等。要想达到完全的收入平等,就必须对最有可能得到高收入的那些人的经济活动自由进行非常强烈的限制,从而极大地损害个人的自由。

可以说,在达到真正的个人自由所要求的那个最低限度的收入平等程度之后,收入平等的程度越大,个人的自由就会越小。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者们厌恶平等——特别是收入平等——又是有其道理的。

虽然如此,本节的论述已经足以驳倒中国的经济自由主义者们的两类主张:既然真正的个人自由要求权利的平等和某种最低限度的收入平等,既然个人自由就意味着真正的经济效率,效率就不可能与公平和平等完全分开。没有公平和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经济效率,只要效率而完全不顾公平和平等是行不通的。而既然腐败损害了权利的平等,它就必定会损害真正的个人自由,损害真正的经济效率。因此,任何纵容腐败的主张都是有害的,它损害的不仅是公平和平等,而且是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本身。

第三节  自由与强制

自由与强制在概念上就是对立的。强制意味着逼迫人们去作他不愿意作的事情,或者禁止他们作他想作的事情。这当然意味着取消个人的自由。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即使是在完全以个人自由为导向的社会生活中,也必须有强制。这种强制甚至为真正的个人自由所必需。这样的强制可以来自于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但是它主要来自于以暴力为后盾的法制国家的政府。

追求个人自由的社会需要强制,这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的原因是完全的自由有其故有的弱点,这些弱点可能会危及整个人类社会;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为了防止自由的个人之间相互冲突,在整个社会中普遍地维护真正的个人自由,也必须有政府的强制。

如果我们把完全的自由理解为每个人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这样的自由就有其内在的弱点。这里我们只需指出一个无庸质疑的事实:任何人都不具有完备的知识,也没有完全的理智。只要承认这一点,我们就应当想到,个人可能会产生对社会、甚至对他自己都极端有害的念头。他可能想入非非,想吸毒,想自杀,想非法地伤害他人;他也可能相信甚至宣传伤害人命的各种邪说,例如象“法轮功”之类的邪教或希特勒的纳粹主义。如果容许人们把这样的念头都自由地付诸实现,社会和人类都会遭受巨大的灾难。而所谓完全的自由容许任何人都想作什么就可以作什么,它也不能不容许把这样一些极为有害的念头付诸实现。这就是它内在固有的弱点。

自由主义者们会反驳说,个人产生这样的念头是很偶然的事情,它不会导致把强制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原则。这种反驳其实是闭眼不看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我们在任何国家的现实生活中都可以发现许多极其有害的念头和行动,也都可以看到社会和政府在采取强制性行动以阻止将这些念头付诸实现。

在西方的大多数发达国家中,警察都会采取行动以制止个人的自杀行为。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一类的新闻报道。但是自杀是典型的个人自由行为,警察制止个人自杀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政府有义务强制你活着。在西方的“文明”国家中,个人没有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这一点,似乎已经成了常识,以致近些年来是否允许“安乐死”成了立法上的最大难题之一。不管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辩论结果如何,这种辩论和立法本身就表明,追求个人自由的西方国家到现在还不打算允许个人有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讲到自杀行为就不能不涉及到邪教。“法轮功”之类的邪教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它们以种种似是而非的迷信学说来使其信徒想入非非,最终导致他们采取各种各样的自杀行为。对这样的邪教,就是最崇尚个人自由的美国政府也不敢放任自流。美国政府确实曾经对“人民圣殿教”之类的邪教过于放任,以致它造成了上千人集体自杀的惨剧。但是美国政府也确实在力图监督这样的邪教组织,极力想制止它们的任何将导致伤害人命的行动。这样的监控最终导致了20世纪90年代为美国的“大卫”教派而发生的死人惨剧。而在实际上,任何对邪教组织的监控都是以政府的强制性行为侵犯个人的自由——即侵犯个人愿意相信什么就相信什么的自由。'1'

个人消费应当是一个最没有疑问的个人自由的领域。人们历来都认为,应当允许消费者有决定自己消费什么的完全的自由。但是实际上,“自由的”西方国家就是在这个领域也没有让个人完全自由——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政府禁止吸毒,这又是以政府的强制限制人民消费的自由。

我们当然赞成这样的强制,支持政府限制这些领域的个人自由。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都可以自由自在地吸毒、结束自己的生命,特别是如果各种各样的邪教都可以自由地引诱人民集体自杀,我们不知道社会和人类将是什么样子。但是我们可以断定,那样的社会中人们将会极为不幸。

为了克服完全的自由的这一根本弱点,社会需要强制,特别是需要政府的强制。不应当允许任何个人有心血来潮时就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也不应当允许任何人有诱人自杀自残的自由。就是对于个人的消费决策,也不应当完全听由个人自己决定——个人可能决定吸毒,不能让吸毒之类的消费完全自由。

自由主义者们将会在这里提出他们那最拿手的反驳:你所说的完全的自由的各种弱点,都是由于个人没有完备的知识和完全的理性。你们因此要求强制性地限制个人自由。可是你们怎么能保证强制者比被强制者更有知识、更有理性?自由主义者会举出一大堆例子,说明比被强制者更没有知识和理性的强制者如何胡乱干预,把社会搞得更坏。

要回答自由主义者的这种反驳,关键并不在于讨论强制者(特别是政府)是否一定比被强制者更有知识、更有理性。关键在于完全的自由的这些弱点,本身就要求以某些强制性的措施来限制某些方面的个人自由。至于怎样来保证实施这些强制措施的人比被强制者更有知识和理性,以及应当实行哪些强制性措施,这正是每一个研究社会问题的人所应当回答的,而不是他可以借口反对强制干预逃避回答的问题。

事实上,确实经常有知识或理性更少的人作了强制者,甚至还常常采取过各种错误的、甚至有害的强制措施。这都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但是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在努力进行必要的强制、不断纠正错误的强制中发展的。这里的出发点必须是,不能对完全的自由的固有弱点放任自流,放弃必要的强制措施。在这个基础上,才能逐步改进,实施适当的强制,使个人的自由真正造福于全人类。不能因为强制性措施可能会出错而放弃强制性措施,这就象我们对法庭的态度一样:法庭上的法官可能是一个笨蛋,他可能作出错误的判决;但是我们不会因此而否定法庭存在的必要,否定法庭判决的必要。

从知识和理性不足的个人可能自由地作出有害的决定这一点出发,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崇尚个人自由的现代西方社会产生于有很厉害的强制性的基督教文化中。

关于基督教对现代西方的经济和社会到底起了什么作用这个问题,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毫无疑问的是,现代西方的社会是建立在基督教道德的基础上的,现代的美国更是受了英国的清教徒的极大影响。基督教的各个教派都要求自己的信徒要信仰坚定,但是却都极端排斥异教徒。在基督教会的统治下,中世纪的欧洲就有烧死女巫的传统,这使得各种邪教在欧美社会中很难立足。基督教的道德使欧美社会一直极端排斥吸毒行为,强调保护人的生命,以致于在许多基督教国家中,到现在堕胎都是非法的。在清教禁欲主义的影响下,最崇尚个人自由的美国极端敌视卖淫,到现在为止50个州中的49个州仍然从法律上禁止卖淫。现代西方的个人自由建立在基督教道德的基础上,正是基督教的道德弥补了完全的自由的固有弱点,而这种道德与任何道德一样,反映的是个人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追求个人自由的社会需要强制的更重要原因,是为了防止自由的个人之间相互冲突,防止由此损害真正的个人自由。

上一节已经指出,社会生活中最常出现的现象是,当一个人自由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时,他往往会侵犯他人的自由,使别人不能完成他想作的事。我自由地驱车从北向南穿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可能就妨碍了他人由东向西穿过这同一个十字路口的自由。因此,一个真正个人自由的社会必须在个人之间适当地分配自由的权利,使每一个人都享有同样的自由,并且在这个前提下让人们享有尽可能大的自由。

实质上,个人之间分配自由的权利,就是在不同个人的自由相互发生冲突时指明,一个人的自由到哪里为止,而他人的自由从何处开始。这就象十字路口的红绿灯,它指明了,我驱车从南向北穿过这个十字路口的自由到何时结束,而别人从东向西穿过这个路口的自由从何时开始。正象为了保证红绿灯的指示得到执行而需要交通警察的强制一样,为了落实个人之间分配好了的自由的权利,就要有社会的强制,特别是政府所作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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