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有利润。要是一国的劳动者共同生产了比其工资多20%的生产物,则不论价格如何,利润也将是20%。价格的起伏,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使一部分生产者获得的利润高于20%,而另一部分生产者获得的利润低于20%,一种商品的价值(在对其他商品的关系上)高于其自然价值,而其他商品的价值则低于其自然价值,直到价格恢复到正常状态为止。但是,在全部生产者中间分配的利润,却始终恰好是20%。
为了展开以上的简单考察,我将进而更详细地说明决定利润率的方式。
第六节 资本家的垫款,最终是由劳动工资构成的
以下所有的说明,我都假定一种情况,即资本家垫付全部经费,包括劳动者的全部报酬。这种情况,在劳动者和资本家是两个不同阶级的地方,是很普遍的,几乎没有例外。资本家之所以这样做(垫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不是由于固有的需要。劳动者可以等到生产完了之后再领取超过生活必需品的那部分工资;如果他拥有的资金足够维持其当前的生活,他甚至可以等到生产完了之后再领取全部工资。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劳动者由于提供了事业所需的部分资金,所以在此范围内,实际上已成了投资于此事业的资本家。即使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也可以被认为是资本家,这是因为,由于他以低于市场上的价格提供其劳动,因而可以认为他是将这部分差额贷给雇主,而连同利息(不论利息如何计算)从企业的所得中收回。
因此可以假定,资本家支付全部垫款,取得全部生产物。他的利润由全部生产物与全部垫款两者的差额构成。其利润率,是这一差额对其垫款数额的比率。但是,这种垫款又是由什么构成的呢?
现在需要假定,资本家不交任何租金,无须购买任何已被占有的自然力使用权。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几乎是没有的。农业资本家,除非自己是所耕作的土地的所有者,否则他总是(或几乎总是)支付地租的。即使在各种工业中(不考虑地基的租金),其所加工的材料,一般都已在其生产的某一阶段付过租金。但是,关于租金的性质,我们尚未讲到。以后会看到,对于现在所讨论的问题,我们即使不考虑租金,也不会产生实质性的错误。
如果把租金问题放在一边,那么,资本家用在生产上的垫款是由什么构成的呢?我们研究这一问题就会发现,它是由劳动工资构成的。
每个资本家的大部分支出,是直接的工资付款。此外则是材料和工具(包括建筑物)的费用。但是,材料和工具是用劳动生产出来的。由于我们所假定的资本家,并不是代表单个行业,而是代表整个国家的一种产业类型,所以我们可以假定,他自制工具,自备材料。不过,资本家这样做,是靠其先前的垫款,而这种先前的垫款,仍是全部由工资构成。如果我们假定他并不是自制、而是购买材料和工具,情形也是一样的。此时,他是向先前的生产者付还其已垫付的工资。诚然,他确是加上了利润而付还的。如果这些东西是他自己生产的,那么,他就自己得到他的这一部分开支的利润,正象他得到对其他每个部分开支的利润一样。然而,归根结底,在从最初投入材料和工具到最后产出成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有的垫款(除了部分的有关资本家,为了便利起见,在生产过程尚未完成的时候,已经分得他们的那部分利润之外)都是由工资构成的。最后的生产物,其中除了非利润部分之外,都是付还的工资。
第七节 利润率决定于劳动费用
因此,资本家的利得似乎取决于两种因素(别无其他因素),第一是生产量的大小,换句话说,是劳动的生产力,第二是劳动者本身由此生产量中取得的份额的比率,即劳动者的报酬对其生产量的比例。此二者是决定在全国全体资本家之间作为利润分配的那部分总量的依据。但是,利润率,即对资本的百分比,是只取决于此两因素中的第二个因素,即劳动者所得到的份额的比率,而不是他们所得到的份额的总量。如果劳动的生产量增加1倍,而劳动者所得份额的比率与过去一样,即如果劳动者的报酬也增加1倍,那么,资本家的利得也同样会增加1倍。这是不错的。但是由于资本家的垫款也必须增加1倍,所以他们的利润率只能是同过去一样。
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李嘉图和其他各位所作出的结论,即利润率取决于工资,工资下跌则利润率上升,工资上升则利润率下跌。但是,在采用这一学说的时候,我必须强调要对用语作必要的更改。让我们说“利润取决于劳动费用”(这也是李嘉图的本意),而不说“利润取决于工资”。
工资和劳动费用(前者是劳动为劳动者带来的收入,后者是资本家对劳动支付的费用),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明确区分这两种概念,是十分重要的。为此,不以同样的术语称呼二者(过去几乎一直使用同一术语),至为重要。一般人口头或笔下所说的工资,大多是从工资支付者的立场出发的,而很少是从工资领受者的立场出发的。故其所谓工资高或工资低,其实是劳动费用高或劳动费用低的意思。但事实往往与此相反,即工资最低的地方,劳动费用往往最高。这可能是由两种原因引起的。第一,工资虽低,但劳动的效率可能也低。在欧洲各国,爱尔兰的工资是最低的(至少过去是如此)。在爱尔兰的西部,一个农业劳动者的报酬甚至还不到英格兰人中工资最低的多塞特郡劳动者工资的一半。但是,一个爱尔兰人两天劳动所完成的工作量(因其技能较低而且不够勤勉),只及一个英格兰劳动者一天的工作量。所以,爱尔兰劳动者本身的所得虽然很少,但其劳动费用却与英格兰人的劳动费用一样多。决定资本家的利润的,是其后者,不是前者。劳动的效率,确实存在这样的不同,这不但有足够的证词可以证明,而且有下面的事实可以证明,即爱尔兰的工资虽低,但并未听说其资本的利润高于英格兰。
使工资与劳动费用不能互为尺度的另一个原因,是劳动者消费的各种物品,其价格时有变动。如果这些物品的价格低廉,则工资(对劳动者有重要意义的工资)可能高而劳动费用可能低。如果这些物品的价格昂贵,那么,虽然资本家对于劳动者的劳动可能要支付较多的费用(译者按,即劳动费用高),而劳动者的生活可能相当困难(译者按:即工资低)。后一种情况往往在人口密度过大的国家中发生。在那里,食物昂贵,劳动者得到的实际报酬不多,也未能使劳动的购买者购买劳动时所支付的费用减少。因此,低工资和低利润同时存在。相反的实例则见于美国。那里劳动者的生活,比世界其他任何国家(除某些最新的殖民地外)的劳动者都优裕得多。但是,由于物价低廉(所以能有这种生活上的优裕),同时也由于劳动的效率高,所以资本家支付的劳动费用至少不比欧洲多,而其利润率则不比欧洲低。
因此,如以数学用语来说,劳动费用是以下三种变量的函数:一是劳动的效率,二是劳动的工资(劳动者的实际报酬),三是生产或获得构成这种实际报酬的各种物品所需的费用。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费用,都不能不受此三种变量中每一种变量的影响,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因此,这三者同时也是决定利润率的三种变量。除此三者(或其中的任何一种)以外,利润率决不可能受其他变量的影响。如果劳动的效率一般已比过去高,而其报酬不比过去高;如果劳动的效率不降低,而其报酬降低,同时,构成这种报酬的各种物品所需的费用不增加;或者,如果那些物品的价格已下跌,而劳动者获得那些物品的数量不增加;当存在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利润就会增加。反之,如果劳动的效率已比过去低(降低的原因,可能是民众的体力减退,或是固定资本遭到破坏,或是教育退步);或者,如果劳动者所得的报酬增加,而构成这种报酬的各种物品的价格没有降低;或者,如果劳动者所得的报酬没有增加,但其所取得的物品的价格却比过去高;在这三种情况下,利润就要减少。一国一般利润率的下降或上升,都不外乎这些情况的结合,不论什么行业都一样。
这些命题的论证,在我们讨论的这一阶段,还只能作一般的叙述(虽然我希望作出决定性的论证)。在考察“价值”和“价格”的理论之后,我们就能具体地说明利润法则,即说明利润法则在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下的实际作用,那时,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命题作出更充分和更有力的论证。这项工作只能在下一编完成。不过,本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这个问题可与“价值”的考察分别处理。这就是我们接着要讨论的“地租”问题。
第十六章 论地租
第一节 地租是自然垄断的结果
生产所必需的条件,是劳动、资本和自然的要素。除了劳动者和资本家之外,只有一种人,必须经他承诺才能进行生产;因此,他可以要求分得一部分生产物,作为承诺的代价。只有这种人,在社会制度上,对于某种自然的要素,拥有独占的权力。在可以被占有的各种自然的要素中,土地是主要的要素。对于使用土地所付的报酬,叫做地租。只有地主这一阶级,不论其人数多少或重要性如何,他们所占有的某种东西(土地),既不是他们自己生产的,也不是其他任何人生产的。但是他们可以通过占有这种东西,要求在生产物的分配中分享一份。如果还有与此性质相同的其他情况的话,那么。在了解了地租的性质和规律之后,对于那些情况也就容易理解了。
地租是垄断的结果,这是一目了然的。不过这是一种自然的垄断,它可以被人们控制,甚至可以为了社会全体而作为信托财产,但不能阻碍其存在。为什么地主对其土地可以要求地租呢?这是因为土地是许多人所喜欢的商品,而且只有从地主那里才能得到。如果一国的全部土地都属于一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任意确定地租。全体人民,为了获得生活必需品,必须顺从此人的意志,此人可以随其所好,规定任何条件。在那些认为土地是国家财产的东方国家里,实际情形就是如此。在那里,地租与税收相混同,专制君主可以强迫不幸的耕种者缴纳其所能缴纳的最大限度的地租。实际上,一国土地的独占者,必然成为该国的专制君主。如果土地为极少数人所占有,那么这些人可以彼此协约,实际上也确实彼此协约,规定地租,行动得象一个人那样。此时,其结果将与上面说的几乎一样。然而,这样的情况在任何地方都不曾有过。因此所能作的唯一假定就是自由竞争,假定地主的人数很多,因而无法联合。事实也正是如此。
第二节 某种质量或位置的土地,如果其数量不少于需求,这样的土地就不能产生地租
凡是数量有限的东西,即使其所有者并无一致的行动,也仍然是一种被垄断着的东西。但是,即使是在被垄断的情况下,凡是自然的赐物(即其存在无需任何劳动或任何支出),如在其所有者之间有竞争,那么只有当其存在量小于需要量时,才能有价格。如果一国全部的土地都需要耕作,则此全部土地都可产生地租。但是,没有一个国家(不论其面积大小),其人口的欲望要求耕作其可能耕作的全部土地。人民所必需的食物和其他农作物,即人民愿意并且能够作为报酬向其耕作者支付价格的食物和其他农作物,即使并不耕作所有的土地(有时只耕作一小部分的土地),也总是可以得到的。社会在最初阶段,首先是选择最容易耕作的土地,到了比较进步的阶段,则选择土质最肥沃的或地理位置最便利的土地。因此,不论在哪个时代,总是有若干土地不能产生丝毫的地租。所以,土地,除非在肥沃程度上或地理位置上属于优良等级,因而其存在量小于需要量,否则决不能产生地租。对于土地的利用,如不忍受较不利的条件,则将无法获得为社会所需的所有生产物。
世界上的有些土地,象阿拉伯的沙漠,任凭投下多少劳动,都不能生产任何生产物。又如英国的硬沙质荒地,虽然可以生产一些生产物,但在土壤的现状之下,是不足以抵偿生产费用的。这样的土地,除非将化学应用于农业(这尚有待于发明),除非有人在土地的表面铺上各种新的成分,或者将它们同现有的成分相混合(实际上是创造新的土地),否则其耕作是不可能获得利润的。如果在下层土内,或在附近的地方,含有符合这种要求的成分,那么,甚至改良那些希望最少的土地,也可成为投机的对象。但是,如果这样的成分,其价格颇高,还须从远处运来,那么,即使“私有财产的魔力”有时也会使其实现,但总是很少有人会为了利润而这样做。不可能产生利润的土地,有时也在亏损的情况下耕作,这种土地的耕作者的部分生活必需品是由其他来源供给的,例如接受救济的穷人和一些修道院或慈善机关接济的农民。比利时的贫民聚居地,可以说就是其中一例。可以作为生活手段而耕作的劣等土地,其生产物必须勉强可以抵偿种子、其耕作者的食物以及查默斯博士所说的他们的第二劳动者的食物(所谓第二劳动者,即需要向他们提供工具和其余的生活必需品的劳动者)。某一定的土地,是否能够生产比这更多的东西?这不是政治经济学的问题,而是自然常识的问题。这里假定,土地既不提供利润,也不能向劳动者提供其生活必需品以外的任何东西。因此,这种土地只能由劳动者自己来耕作,否则就会在金钱上受损失,更确切地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地租。能作为一项投资而耕作的劣等土地,是这样一种土地,即其生产物,在收回种子之后,不但能向农业劳动者以及他们的第二劳动者提供食物,而且还能向他们提供比简单生活必需品多的当时一般水平的工资,并能向曾为上述两类劳动者垫付工资的人们提供一笔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