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将必然从英国流入德国;从而德国所分享的贸易利益将增加。由于货币的分配发生了这种变化,呢绒的价格在英国将下降,当然在德国也将下降。因而出口税并非全由德国支付。由于同一原因,亚麻布的价格在德国将上升,从而在英国也将上升。当这种价格的变化调整了需求,使呢绒和亚麻布能够再次相互抵付时,所带来的结果是,德国支付的只是出口税的一部分,我国国库所得到的那部分出口税,则直接出自我国亚麻布消费者的腰包,因为对出口的呢绒课税,使他们不得不为进口的亚麻布支付较高的价格,与此同时,由于货币的流出和物价的下跌,他们可用来按那一提高了的价格购买亚麻布的货币收入将减少。
“对我国的出口商品课征的税,由于取自我们自己的腰包,因而我们不仅有可能从外国人那里什么也得不到,而且甚至还有可能迫使我国人民向外国人再纳一次税,这种情况并非不可能发生。同前面一样我们假设,课税后,德国对呢绒的需求大幅度减少,以致她所需要的呢绒的货币价值比以前少,但假设亚麻布在英国的情形与此大不相同,当价格上升时,需求或者根本不减少,或者减少得很有限,以致所需要的亚麻布的货币价值比以前大。课征出口税的最初结果仍然是,出口的呢绒将不再能抵付进口的亚麻布。因而货币将从英国流入德国。结果是亚麻布的价格在德国将提高,从而在英国的价格也将提高。但根据假设,这非但不会阻止货币外流,反而会使更多的货币外流,因为价格越高,所消费的亚麻布的货币价值也就越大。所以,只能由同时带来的另一种结果来恢复平衡,这另一种结果就是,呢绒的价格在英国不断下降,从而在德国也不断下降。即使呢绒的价格跌得很低,致使其价格加上进口税仅仅等于不课税时的价格,呢绒价格的下跌也不会就此停止;因为同以前相等的出口额现在不足以抵付增加了的进口商品的货币价值。虽然现在德国的消费者不仅可以按照原来的价格获得呢绒,而且还获得了更多的货币收入,但他们却不一定会用增加的收入来购买更多的呢绒。所以,要恢复平衡,呢绒价格的下跌幅度,也许不得不大于出口税的总额;英国课征出口税,反而使德国能以较低的价格进口呢绒;德国将获得这种利益,而英国的亚麻布消费者将因此而受到损害;英国海关课征的呢绒出口税,实际上完全是由英国的亚麻布消费者支付的。”
不用说,呢绒和亚麻布在这里仅仅是一般出口商品和进口商品的代表;假如出口税会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的话,则受影响的将是从所有国家进口的商品,而不仅仅是从那一特定国家(即获得被课税的出口商品的国家)进口的物品。
“以上便是课征出口税可能给我们自己和我们的顾客带来的各种结果;由于决定这些结果的因素很难确定,因而即使在课征出口税以后,我们也几乎不能肯定,我们究竟是受益者,还是受害者。”不过,一般说来,毫无疑问,一个国家课征出口税会使其他国家对其财政收入有所贡献;但是,除非被课税的物品是它们极为迫切地需要的,否则它们是很少支付全部进口税的。“不管怎么说,我们的所得,都是别人的所失,此外还有收税的支出。所以,假使能正确理解和遵守国际道德的话,就不会存在这种有损于共同福利的税。”
上面我们讨论的是出口税,现在来讨论更为常见的进口税。“前面已说明,出口税即课加在外国人身上的税,一部分会落在我们自己身上。所以,如果我们发现进口税即课加在我们自己身上的税,一部分会落在外国人身上,我们是不会感到奇怪的。
“假设我们不对出口的呢绒课税,而对进口的亚麻布课税。这种进口税不应是所谓的保护关税,即不应高得诱使我们自己生产亚麻布。如果这种税带来这样的结果,则它将完全破坏呢绒和亚麻布的贸易,我国和德国将丧失由以前交换这两种商品而得到的全部利益。我们假设,这种税会减少亚麻布的消费量,但不会妨碍我们象以前那样进口所消费的亚麻布。
“如果课征这种税使亚麻布的泪费量有所减少,则贸易平衡将被破坏。其原因是,由于这种税是在我国的海关课征的,因而虽然我国的消费者支付的价格较高,但德国出口商得到的价格却和以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买的数量有所减少,那么,尽管实际上花在亚麻布上的钱比以前多,但英国应支付给德国的钱却将减少,这笔钱将不足以抵付德国因进口呢绒而应支付给英国的钱,所以不得不用货币来支付差额。德国的物价将下跌,英国的物价将上涨;亚麻布的价格在德国市场上将下跌;呢绒的价格在英国市场上将上涨。德国人将为呢绒支付较高的价格,因而可用来购买呢绒的货币收入将减少而英国人则将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亚麻布,也就是说,新价格超过原价格的幅度将小于所课征的进口税额,由此英国人的货币收入将增加,从而他们可用来购买亚麻布的手段也将增加。
“如果课征进口税不减少需求,则贸易将不发生任何变化。我们的进口和出口都将和以前一样;全部进口税将由我们自己支付。
“但对某种商品课税,几乎总是会或多或少地减少对该商品的需求,而决不会或很少会增加对该商品的需求。所以,从原则上说,只要课征进口税的目的真正在于课税,而不在于完全禁止或部分禁止进口,则它就几乎总是会部分地落在消费我国商品的外国人身上;通过这种方法,一个国家便可以在牺牲外国人利益的情况下,获得(由于各国通商所导致的)劳动和资本生产力的普遍提高所带来的利益中的较大份额。”
所以,说进口税部分由外国人支付,是对的;但如果认为是由外国的生产者支付的,那就错了。进口税的一部分不是落在卖东西给我们的人身上,而是落在买我们东西的人身上。由于我们对外国商品课税而不得不为我国的出口商品支付较高价格的,是外国消费者。
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商品税才会落在生产者身上。一种情况是,被课税的商品受到严格的垄断而能以缺货价格出售。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只是受购买者欲望的限制;被限定的供给量所获得的金额,是买者愿意支付的最高金额,如果国库截留一部分,则不能进一步提高价格来作补偿,截留的部分必须从垄断利润中支付。若对昂贵的名葡萄酒课税,则这种税将全部落在葡萄种植者身上,或者更确切地说,将落在葡萄园主身上。生产者担负一部分商品税的第二种情况是,被课税的是土地产品或矿产品,这种情况比第一种情况更为重要。这种税可以高得大大减少对这些产品的需求,迫使人们放弃某些劣质土地或矿山。假如结果正是这样,那么消费者,无论是课税国的消费者还是与课税国有往来的国家的消费者,将能以较低的价钱获得土地产品或矿产品;而且落在购买者身上的,将只是这种税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购买者主要是在生产国的地主或矿山主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得到了补偿。
所以,进口税可以分为“两种,一种进口税会刺激国内某一特定工业部门的发展,另一种进口税则没有这种作用。前者无论对于课税国来说还是对于与该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来说,都是绝对有害的。这种税会阻止劳动和资本的节约,而如果能节约的话,所节约的劳动和资本将以某种比例在进口国和购买该国出口商品的国家之间进行分配。
“另一种进口税则不刺激人们放弃获取物品的某种方法而采用另一种方法,贸易将象不存在这种税似的照常进行,劳动也象往常那样得到节约(节约劳动是进行国际贸易和所有其他贸易的动机)。以下两种税便属于这样的进口税,一种是课加在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商品上的税,另一种则是这样的进口税,它不足以抵消被课税物品在国内的生产费用和进口费用之间的差额。这种进口税给某一国家的国库带来的收入,只有一部分是由该国的人民支付的,其余部分则由消费核国商品的外国人支付。
“然而,这后一种进口税在原则上同前一种进口税是一样不可取的,虽然不足取的理由不完全一样。保护性关税对于课税国来说,决不会是获利的原因,而总是而且必然是受损的原因,课税的目的达到多大程度,遭受的损失也就达到多大程度。相反,非保护性关税对于课税国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获利的原因,因为一部分税可以转嫁给其他国家的人民,能转嫁多少,也就能获利多少;但是,这种税也是不可取的,因为某一国家课征此税得到的利益,会很容易地被另一国家采取相同的措施所抵消。
“如果在上面假设的例子中,英国对亚麻布课征关税,试图以此在与德国的贸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那么德国只需对呢绒课税,使呢绒需求量的减少幅度大致等于亚麻布需求量的减少幅度。这样,情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各国课征的税将由自己支付。当然,两国课征的关税总额不得超过贸易利益的总和;如果超过的话,贸易及其利益将完全消失。
“所以,课征这种以获利为目的的进口税,并不会带来什么利益。但是,只要国家的税收有一部分得自商品税,这种进口税也就同商品税一样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同时很显然,在讨论废除这种进口税的时候,互惠方面的考虑是极为重要的,而如果讨论的是保护性关税,互惠方面的考虑就无足轻重了。我们不能指望某一国家放弃课征关税的权力,除非其他国家也放弃课征关税的权力。一个国家要想使自己不受其他国家课征非保护性关税的损害。唯一的办法就是对其他国的商品也课征非保护性关税。不过必须注意,这种税不应过高,不应超过所剩下的全部贸易利益,不应使进口完全停止,以致不得不在国内生产被课税的物品,或从另一价格更高的市场进口该物品。”
第五章 论其他一些税
第一节 契约税
除了直接所得税和消费税外,大多数国家的财政制度中还有各种各样的杂税,严格说来,它们既本属于所得税也不属于消费税。欧洲各国的现代财政制度中就有许多这种税,虽然其数目和种类要比尚未受到欧洲影响的半野蛮国家少得多。在一些半野蛮国家,几乎生活中的每件事都逃不脱纳税的义务;除日常工作外,不管干什么,都必须得到政府的允许,否则便干不成,而要得到政府的允许,就得纳税,特别是如果所干的事需要政府机关的扶助和特许的话,就更是如此了。在本章中,我们将仅仅考察不久前曾存在于或目前仍存在于通常被认为是文明国家的这种税。
在几乎所有国家,很大一部分岁入都来自契约税。课征这种税的方法多种多样。一种方法是对法律文件课税,这种文件是签约的证据,而且常常是法律上所接受的唯一证据。在英国,几乎所有契约必须贴印花,才有效,而印花便是向政府缴纳的税;直到最近,就产权契约来说,还是小交易比大交易要缴纳重得多的税;即使是现在,有些税仍然是这样。甚至对证明契约已得到履行的法律文件如收据和免除债务的证书,也课征印花税。契约税并不一定是用印花税票来课征的。罗伯特·皮尔爵士所废除的拍卖税,就是一恰当的例子。法国的地产转让税也是一个例子,不过在英国,地产转让税却是印花税。在一些国家,许多种契约只有注册登记后才有效,而注册登记时必须纳税。
在契约税中,最重要的是对财产的转让主要是买卖课征的税。对消费品的出售课税,也就是对消费品课税。如果只对若干种商品的出售课税,则这种税便会抬高这几种商品的价格,因而税款由消费者支付。如果对所有买卖行为课税(尽管这样做很荒唐,但西班牙却这样做了几百年),那就等于对所有商品课税,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是不会受到影响的,因为如果是对卖者课税,则税务负担会落在利润上,如果是对买者课税,则税务负担会落在消费行为上,卖者和买者都无法把税务负担转嫁给对方。如果只对某种销售方式如拍卖课税,则采用这种销售方式的人就会减少,如果课的税很重,就没有人再采用这种销售方式,除非是万不得已;在这种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由于卖者必须把东西卖掉,而买者却不一定买,所以税务负担就落在了卖者身上;这正是人们反对课征拍卖税的最有力的理由。拍卖税几乎总是落在陷入困境的人身上,而且总是在他们最为困难的时候落在他们身上。
在大多数国家,人们可以依据相同的理由反对土地买卖税。在欧洲,人们除非陷入困难或出于某种急需,否则是不会变卖地产的。所以,卖者往往是能卖什么价就卖什么价,而买者的目的是投资,他要盘算一下把钱投在其他方面会得到多少利息,如果买土得必须向政府纳税,他就会不买。的确,有人反对说,如果对所有长期投资方式如购买公债、公司股票、抵押债券等等课征相同的税,则上述论点就站不住脚了。但即使如此,如果是由买者纳税的话,仍等于向利息课税。这种税如果很重,它就会打乱利息与利润之间已经确立的关系,只有通过利率的上升以及土地和证券价格的下跌才能恢复平衡。所以,在我看来,除特殊情况外,这种税一般是由卖者承担的。
凡是妨碍出售土地或其他生产工具的捐税,都应受到谴责。这种出售很自然地会使被出售的房地产更富有生产力。无论是被迫的卖者还是自愿的卖者,都很可能没有力量或能力在生产方面最有效地利用其房地产;另一方面,买者无论如何不会很穷,常常愿意而且也有能力更好地利用房地产。既然房地产对于这样的买者比对任何其他人更有价值,他们就会出最高的价钱。所以,对于买卖房地产课税,设置障碍以及收取费用,都肯定是有害的;特别是对于土地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土地是生活资料的来源,一切财富的源泉,其有效的利用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提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