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与收益不可相互抵消—上述讨论给我们带来的结论是这样的:本金风险与收入回报是不可相互抵消的。从实际操作来看,接受蚀本风险的补偿不仅仅是高息票率,而应该是相应的本金增值的机会,即购买债券时享受可观的价格折扣,或获得非常有利的转换特权。虽然从数学上看,用高收入抵消本金风险和用增值机会抵消风险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但二者在心理方面的区别却是很重要的。在购买低价债券时,投资者对风险有足够的意识;他更可能进行彻底的调查和仔细的利弊权衡;最后一一也是最重要的—他做好了承受损失的准备,他的利润可在一定程度上用于弥补损失。所以,实际的投资经验并不鼓励以平价购买高息票率债券,事实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高达7%的利率足以成为购买低安全性债券的理由。21
“商人之投资”的谬误——具有上述特征的债券在金融界被称为“商人之投资”,它被认为适合那些能够承担一定风险的投资者。在1923年到1929年之间发行的大多数外国债券均可归于此类,而一大批普通优先股也属此列。根据我们的观点,这种“商人之投资”是一种没有道理的投资。能够承担风险的证券购买者应该关注的是与风险相称的价格方面的获利机会,对所能得到的利息收入的关注仅是第二位的。
建议反常道而行之——更一般地说,投资者更应该以与惯常相反的态度来看待利息收益。在选择与自己相适宜的债券等级时,他们习惯于从备选表的首行开始看起,那里往往是安全性最高而利率最低的债券,然后开始计算如果能够在债券等级上作出让步的话可以得到多高的利息收益。站在这个角度来看问题,普通投资者会逐渐形成这样的习惯思维,即:适合自己投资的债券品种应该是在最高等级之后。这种惯常的思维方式很可能导致其接受非常不好的债券,既可以是因为被高利率引诱,也可以是被债券推销员的言辞所打动。
更好的挑选程序应该是从能接受的最低安全等级开始,备选的债券至少都应该在这个底限之上。所有不能满足这个安全要求的债券都将被自动排除在纯粹投资的考虑范围之外,而无论其有多么高的利率,多么诱人的前景,或其它的特殊优势。在这样的一个有限的投资范围之内,投资者才能进行其它的挑选程序。他可以要求大大高于底限的安全标准,并在一般情况下须为此作出收益率方面的牺牲。他也可以迁就自己在企业性质和管理风格方面的偏好。但是,最基本的一点是:挑选债券时应该从明确的底限出发向上搜寻,而不应该从最安全但又难以接受的证券开始,漫不经心地向下搜寻。
'10'正文 第8章债券投资的具体标准
Ⅳ。第四原则:必须采用明确的安全标准
因为挑选优质债券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排除过程,所以应该引人非常明确的规则和标准,以剔除那些不够资格的债券。事实上,在美国的一些州已经将这种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操作,用来规范储蓄银行和信托基金的投资行为。这些州的大多数,都由银行监管部门每年列出证券的名单,在名单上的证券都是合乎监管规定的,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即是可供购买的。
我们的看法是这种引人既定标准和底限的做法应该推广到整个纯粹投资领域中去,所谓纯粹投资就是指单纯以利息为收益的投资。这些立法形式的限制,目的在于提高平均的投资质量水平,保护存款人和受益人避免由不安全证券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些法规对于机构投资者是有效的话,那么个人投资者也应该遵守。我们在上文中已经否定了这样一种流行的观点:即普通投资者能够承担比储蓄银行更大的投资风险,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对所投资证券的安全性斤斤计较。1927…1933年的经历不容置疑的强调,有必要从总体上提高投资标准,而达到这一目的的简单方法之一就是将所有可选择的普通债券限定在以下的范围内:法律规定可供储蓄银行和信托基金投资的范围。这种做法和我们的基本准则非常协调,纯粹投资只能局限于安全性无可怀疑的证券上,那些较次等级的证券只能在明确的投机基础上考虑购买。
以纽约州储蓄银行法为出发点——作为一项实践性的政策,一位个人债券购买者可能通过参照储蓄银行的严格的投资规定而获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但是这种做法不能被建议为一种通行的投资准则,因为法律条款本身尚不完美,不能作为目前可得的最佳理论标准。美国各州的做法相差很大,它们中的大多数在一些重要的方面已经过时了;没有一种称得上完全有道理或科学。立法者的出发点不是为广泛的稳健投资建立标准,而是为储蓄银行和信托基金设立仲裁性的限制条款。纽约州的法律通常被认为是此类法律中最完善的,但它也有一系列明显的不足。在形成一个全面的投资标准的过程中,纽约州的法律不是最终的权威,而仅仅是一个指南或出发点。我们下面的讨论将紧紧围绕该法律条款(1934年版)展开,同时在必要时,要对这些条款提出批评、否定或扩充。
纽约州法律规定的一般标准
该法律对于债券投资设定的特殊要求分为七类,我们将逐一进行讨论。
1。政府和企业的性质和区位;
2。企业或其证券的规模;
3。证券的条件;
4。偿付与股息支付记录;
5。收益与利息要求的关系;
资产价值与长期债务的关系;
股本与长期债务的关系。
性质和区位
约束储蓄银行的法律中最显著的特征是将某些债券类别完全摈弃在外。纽约州有关债券投资的法律条款可归纳如下:
被接受的债券: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市政府发行的债券;铁路、
煤气、电力和电话公司债券;以房地产为抵押品的
第一抵钾债券。
被排除的债券:外国政府或外国公司发行的债券;有轨电车和供水
公司债券;所有工业债券;金融公司(投资信托公
司、信货机构等)的债券。
全盘否定的谬误——该法律显然代表了这样的观点:被摈弃在外的债券由于其性质不够稳定而不适于储蓄银行投资。如果这个观点完全正确,那么根据我们前面所讨论的理由,所有此类债券也同样不适合保守投资。这种结论将引起金融领域里的革命性变化,因为目前在投资市场中筹集的很大一部分资本将被迫以投机性的价格来获得。
我们的观点是:投资选择范围的显著缩小是由于债券投资者在相当长时期内的不愉快经历造成的,但是对于我们正在讨论的这种全盘否定策略也存在着强烈的反对意见。投资理论应该避免简单的一般化。例如:虽然如第7章所述,工业债券的不稳定有目共睹,但是将这一类债券完全置于投资考虑之外显得既不理想也不实用。确实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工业证券(尽管占总量的比例甚小)即使用最严格的标准来衡量,其投资价值仍然无可挑剔。这足可证明投资者不应该采取这种全盘否定的政策。而且将投资需求局限在少数优秀企业,容易造成投资渠道不足,从而导致接受一些不良证券—仅仅因为它们属于法定范围之内。而这正是目前利用立法限定投资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先天不足,后天弥补——更加合理的原则也许是:对属于被认为具有先天不足范围内的个别债券提出更高的业绩要求来进行弥补,而不是仅接受属于某些优势类别中的所有债券,对其它的却不屑一顾。可以要求工业债券具有更多的超出利息要求的收益和更小的资产负债率,对于煤气或电力公司的债务工具则可放宽要求。同样的做法也可使用于有轨电车债券。纽约州法律否定了供水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其余大多数州都把此类债券等同于煤气、电力和电话公司债券。似乎没有足够的理由将供水公司债券区别于其他种类的公共事业债券,施以更严格的要求。
外国政府债券——在考虑这方面的问题时,我们遇到了不一样的情况。对于这一类债券,财务分析的介人程度比较低,投资决策通常建立在总体考虑的基础上,比如对一个国家经济和政治稳定的信心,以及对该国努力偿还债务的诚意的信任。所以与其他债券相比,我们更有理由、同时也更有必要形成一个有关外国政府债券作为固定价值类投资的“总体合宜性”的看法。
政治因素——从第一次世界大战起,投资外国政府债券在美国开始显现出重要性。客观地考察从那时起到现在的这段历史,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一个不利的结论:从最终结果来看,一张外国政府债券无疑只是一纸无法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不能偿付的情况,债券持有人只有束手无策。即使有特别的收入或财产作为安全保证,一旦这些保证被撤消,债券持有人仍将处于无助的境地。所以,虽然从理论上说,外国政府债券是针对该国所有资源的要求权,但是债务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利用这些资源来偿还外债,极大的依赖于该国的政治因素。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局势的严重混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国家违约,并由此而为其他债务国违约提供了借口。在这种背景下,因为无力偿付的情况已司空见惯,债务人也就不认为这件事有多么的不名誉了。于是,投资者更不可能指望外国政府会在困难时候如何努力偿付其债务了。
对外贸易说——有一种说法认为,重新恢复大规模的国际借贷是恢复全球经济格局平衡的必要前提。但对此说法还存在着广泛的争议。更明确地说,这种借贷未必是恢复和发展出口贸易的必经步骤。不能寄希望于投资者出于理想化的原因,或为了美国出口商的利益而承担不良债务。作为一种投机操作,以1932年的低价购买外国政府债券也许是有道理的,因为有可观的获利可能性。但是如此之低的价格本身就是一个很有力的论据,说明后来以接近面值的价格购买新的外国政府债券是不应该的,无论息票利率有多高。
个别记录说——有一个观点是值得提倡的,投资外国政府债券从本质上与其它投资形式是相似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拥有良好历史记录的国家应该给予较高的信用等级,它们与业绩良好的国内公司相比,在投资价值上并无差别。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赋予加拿大极高的评级,并授权储蓄银行购买其债券,而佛蒙特州则还接受比利时、丹麦、英国、荷兰和瑞士政府的美元债券。
下面我们列出不同国家的美元债券列表,它们的信用等级分类标准是这些债券在1932年严重萧条时的市场表现:
1。以投资性价格出售债券的国家:加拿大、法国、英国、荷兰和瑞士。
2。以投机性价格出售债券的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玻利维亚、巴
西、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多
米尼加共和国、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危地马拉、希腊、海地、匈牙利、日本、
南斯拉夫、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萨尔
瓦多和乌拉圭等。
3。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国家:比利时、爱尔兰、意大利、挪威和瑞典。
在第一投资组的五个国家中,法国和英国在1921年一1922年间的萧条期中,其信用等级被认为是投机性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罗列的42个国家中,只有3个(即加拿大、荷兰和瑞士)国家能够在1932年以前的12年中保持不容置疑的信用等级。
反对购买外国政府债券的两方面原因—上面的数据有力地证实,有两方面原因反对购买外国政府债券。从理论上讲,其信用基础不够稳固;从实际来讲,其实际表现也乏善可陈。看起来,要使投资者对外国债券这个类别的不利态度发生改变,国际环境还有待显著改善,具体表现就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际间的债务能够得到准时的偿付。
加拿大债券因为其一贯良好记录和美加两国的紧密关系,无疑可以幸免于这种全盘否定。而个人投资者出于个人的或统计学的理由,也可能认为其它国家拥有同样高的信用度,从而愿意购买这些国家的债券作为高等级的投资。事实可能证明这种做法完全有道理,但是至少在某些年份里,投资者还是应该将购买外国政府债券看作是避开外国债券这一基本准则的一个例外,要求它们具有极高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外国公司债券——从理论上讲,无论一家公司多么景气,其债券的安全性不可能超过该公司所在的国家的政府债券。通过税收权力,政府享有对商业资产和收入的无限优先要求权;换句话说,他能够夺走私人债券持有者的资产,用于偿还国家债务。但在现实中,政治因素为行使这种税收权力设置了明确的限制。所以我们能够找到这样的例子:虽然一国政府垮台了,但是该国的公司仍然能够偿还美元债券C22
和政府债券相比,外国公司债券有利于投资者的一面是:持有人在公司无力偿付债务的情况下享有明确的法定权利,比如没收抵押品。因此,外国公司比一个独立的国家承受更大的偿债压力。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能够导致政府债务无效的条件必然会给该国公司债券持有者带来不利影响。即使该公司保持着充分的独立性,政府对资金转移的限制也将阻挠美元利息的支付。23而且债券持有人与其资产的遥远距离,以及政府法律的阻挠,都可能破坏抵
押品的实际价值。由于这些原因,我们前面得到的反对将外国政府债券作为固定价值投资的结论同样适用于外国公司债券。
规模
规模非常小的企业的债券没有资格作为保守型投资工具。面对意外情况,小公司更显脆弱,而且可能因缺少与银行的密切关系或技术资源方面陷人困境。所以非常小的公司从来不可能向公众筹资,而只能依赖于私人资本,那些出资人被授予利润分享权和对管理的直接发言权。出于同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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