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政治上讲,贡乃是臣服者向胜利者奉献,这在古代发展成了一种文化,也可以说是一种制度和礼仪。即作为统治阶级的特权,同时也可以彰显自己地位的形式,迫使臣服者纳贡体现出了自己的权威。这在封建社会也是帝王维护统治的一种方法,想要去除就等于自取灭亡一般。
再有封建社会,不同品秩之人的饮食用度,都有着严格的区分与等级规定,居下位者,就算得到了不属于自己使用范围内的东西,也必须要呈献给上位者,否则就是僭越。且封建时代的特供,除了有产品质地上乘、珍异难求之类的因素外,就连瓜果蔬菜长得忒巨大,也不是普通人能享用的,必须要敬献给皇帝。
另外这也是皇室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皇帝作为天下之主,吃穿用度都得是天下最好的,因此各地进贡的东西不止是什么金银财宝、珍禽异兽、奇花异草,而是涉及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吃的油盐酱醋,从里到外的穿戴,写字的笔墨纸砚,烧的炭,喝的茶,甚至出恭用的手纸都是各地进贡的,这省下的都是钱。
制度和惯例使然,赵昺也只能入乡随俗了,但也是有底线的。他以为在官场上,收点儿小礼物,可以视之为人之常情,可如果礼品的价值过限,就是腐败了。同理,皇帝按照定制收受贡品,自是帝王维持正常生活和统制的需要。一旦皇帝过度收受贡品,毫无节制的收受礼物,那也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当然就是犯罪了。
因此赵昺自继承皇位后,便一再消减各地的贡品,在琼州时甚至一度取消。而收复江南后,才有所恢复,这不仅是生活所需,也是昭示百姓已经换了天。但他也是一再以体恤民生为由,减免各地的贡物,加大在市场的采买维持所需。
可习惯使然,地方官吏们想着弄点稀罕物上贡,一者也有真的表示自己孝心;二者也存着一旦皇帝见了龙心大悦,自己也就飞黄腾达的侥幸心理。所以时常换着花样的给赵昺上贡,使他不得不分心来处理这看似的小事,将那些劳民伤财,哗众取宠之物勾销,即便是必须之物也予以勾减……
审核地方贡物这种事情还算轻松的话,那么审核死刑这事赵昺就不能不慎重了。在古时候执行死刑一般都是在秋冬季节,也就是影视剧中常说的‘秋后问斩’。而之所以选在秋冬季节集中执行死刑,其实谁也说不大清楚,按照师傅们的解释是因为要顺应天意。
在古人的自然神权观里,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处决犯人也是如此,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皇帝即是天的儿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时行事。而赵昺以为主要是考虑示警的作用,农民在秋冬二季较为空闲,也方便地方官动员民众观看,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看着堆积在书房中的案卷,赵昺实在有些头疼,这些都是关系到人命的东西,自己御笔一勾就是条人命,让他不能不谨慎,可要全部通读一遍这工作量就不小,别说从中一一甄别了。所以现在他处理完日常的公务外,几乎将所有的时间都消耗在审核工作上。
可能有的人会说,你傻啊,有必要自己看案卷吗?黑脸老包向来都是先斩后奏,根本就不需要事先禀告皇帝,事后做个备案就算完了,用你这么劳心劳力啊!那赵昺只能苦笑着告诉你——戏看多了。首先就要告诉你,包拯虽然是宋朝人不假,但这个时代的戏曲真的没有什么‘包公戏’。
其实“包公戏”是在元朝兴起的,至晚清时才终于蔚为大观。数百年间,包公审案的故事被编入杂剧、南戏、话本、评书、小说、清京剧,以及众多地方戏中;近代以来,包公案”还被多次改编成影视剧。无数中国人都通过“包公戏”了解古代的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一些学者也以“包公戏”为样本,煞有介事地分析传统的“人治司法模式”,反思“中国传统司法迟迟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赵昺只能说,戏剧作为一种在宋代文明湮灭之后才兴起的民间曲艺,“包公戏”的故事几乎都是草野文人编造出来的,他们在舞台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完全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为“包公戏”展现的就是宋代的司法过程,那就要闹出大笑话了。
后世传颂的包拯办案就如《封神榜》中的各路神仙登场必亮出法宝,“包公案”的包青天也携带着皇帝御赐、代表最高权力的各类道具,元杂剧中尚只有“势剑金牌”,到了明清传奇中,则出现了权力道具大批发:金剑一把、铜铡两口、锈木一个、金狮子印一颗、一十二第御棍。断皇亲国戚臣的黄木枷梢黄木杖,专断人间事不平的黑木枷梢黑木杖,打三司并九卿的槐木枷梢槐木杖,日断阳间夜断阴所用的桃木枷梢桃木杖……
这里的“势剑”“金剑”,即所谓的尚方宝剑;“金牌”即丹书铁券,俗称“免死金牌”;“铜铡”后来则发展成我们非常熟悉的“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龙头铡专杀贵族,虎头铡专杀官吏,狗头铡专杀平民。凭着这些神通广大的法宝,包青天成了有史以来最厉害的法官,遇佛杀佛,遇鬼杀鬼。
有意思的是,包公所要对付的罪犯,有时候也拥有类似的法宝。于是,本来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分出黑白是非的司法裁断,演变成了谁拥有的权力道具更厉害谁就胜出的权力对决,恰如周星驰电影《九品芝麻官》所演示的那样:一方祭出御赐黄马褂护身,另一方祭出可破黄马褂的尚方宝剑,这也坐实了批判传统的人士对于“人治司法模式”的指控。
然而,赵昺只能笑着告诉你如此富有戏剧性的权力道具对决的情节,决不可能出现在宋朝的司法过程中。包公不可能手持尚方宝剑——因为宋代并没有向大臣御赐尚方宝剑、赋予其“如朕亲临”“先斩后奏”的超级权力的例子。包公的三口铡刀更是民间文人幻想出来的刑具,因为历代都未见将铡刀列为行刑工具,这更像是从蒙古人用于铡草的铡刀获得灵感。
至于免死金牌,这东西还真有,不过正名却是叫做——丹书铁劵……
第1030章 包公违法()
赵昺掌政后一直希望建立其依法治国的制度,对此‘法外开恩’的道具自然做了番研究。其实所谓的“免死金牌”,是在宋朝开国初太祖皇帝赵匡胤为安抚地方军阀用的招数而已,其曾赐李重进、苗傅、刘正彦等将领丹书铁券,但赐丹书铁券并非常制,且随李重进、苗傅、刘正彦叛变事败,自焚、被诛,铁券也随之被销毁,铁券之制遂不复存。因此在宋朝司法过程中,不可能出现丹书铁券对抗尚方宝剑的戏剧性情景。
可见即便领了丹书铁劵的人也并非就能都能逃得一死,且是赵匡胤的个人行为,其后再为出现赐丹书铁券的好事发生。而据赵昺所知事实上宋人的法制观念是排斥免死金牌的。他们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
太宗时,任开封府尹的许王赵元僖因为犯了过错,被御史中丞弹劾。元僖心中不平,诉于太宗:“臣天子儿,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赐宽宥。”太宗说:“此朝廷仪制,孰敢违之!朕若有过,臣下尚加纠摘;汝为开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后,贵为皇子的赵元僖“论罚如式”。
宋太宗也曾想庇护犯法的亲信,陈州团练使陈利用自恃受太宗宠爱,杀人枉法,被朝臣弹劾,本应处死刑,但太宗有意袒护他,说:“岂有万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赵普抗议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数。陛下不诛,则乱天下法。法可惜,此一竖子,何足惜哉。”最后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陈利用死刑,想想皇帝本人也庇护不了犯罪的亲信,何况免死金牌?
由此可见宋人的司法,并不倚重代表特权的权力道具,而更强调三尺之法。至少在理论上,宋朝法官要让犯死罪的权贵伏诛,只需凭头上三尺之法,不必看手中有没有尚方宝剑。
而如潮剧《包公智斩鲁斋郎》、川剧《破铁卷》讲述的世家公子鲁斋郎自恃有祖传的丹书铁券护身,无恶不作,无法无天。为了能将其铲除,最后包公只好采用瞒天过海的非常手段,在刑事呈报文书上将“鲁斋郎”写成“鱼齐即”,骗得皇帝核准死刑,批回文书,再改为“鲁斋郎”,才将这个大恶霸押上刑场处斩的事情。
所以在此案中的包拯才是个‘二傻子’,其费劲巴适的忙乎半天完全是画蛇添足,根本不需要。事实中就像包公审案中诉讼两方被带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后整个过程都一直跪着及“那厮你怎么不跪!”的戏码在现实中都不会出现。
赵昺知道按照现代人的研究认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涉讼两造,包括其他干连证人等一旦到官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这一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使涉讼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跪礼在宋代之后,含有卑贱、屈辱之义。事实上,赵昺当了这么多年皇帝,臣僚们日常上朝都是躬身施礼,不必行三拜九叩的大礼,不过他们却不能坐着,只能站着听自己训话。而诉讼过程中有点儿像现代司法中,在宣判前‘不能确定谁有罪的情况下’,只能以嫌疑人对待,不会出现‘跪讼’的情况,当然也不会像现代给他们座位的。
这些当然也不是赵昺瞎说,而是有明文规定的。据官箴书《州县提纲》规定的州县审讼标准化程式是:“受状之日,引(诉讼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拨三四人,相续执状亲付排状之吏,吏略加检视,令过东廊,听唤姓名,当厅而出。”可见宋朝平民到法庭递状起诉是用不着下跪的。
朱熹当地方官时,甚至还曾制订了一个“约束榜”,对诉讼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规范,其中一条说:州衙门设有两面木牌,一面是词讼牌,一面叫屈牌,凡非紧急的民事诉讼,原告可在词讼牌下投状,由法庭择日开庭;如果是紧张事项需要告官,则到“屈牌”下投状:“具说有实负屈紧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监牌使臣即时收领出头,切待施行。”跂立二字也表明,民众到衙门告状无须下跪。
进入庭审阶段,按《州县提纲》的要求,开庭之际,法吏“须先引二竞人(诉讼两造),立于庭下。吏置案于几,敛手以退,远立于旁。吾(法官)惟阅案有疑,则询二竞人,俟已,判始付吏读示”。朱熹的再传弟子黄震任地方官时,也发布过一道“词讼约束”,其中规定:法庭对已受理的词讼,“当日五更听状,并先立厅前西边点名,听状了则过东边之下”。也就是说宋代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案,并未要求诉讼人跪于庭下。
不过跪讼的制度当下确是在一江之隔的蒙元的诉讼人的规定动作,他们那边都是跪着听讼的,所以赵昺以为后世的明清正是继承了蒙元的这项制度,只有取得功名的士子乡绅,才获得“见官免跪”的特权。而“包公戏”的编剧们,显然是将元明清时期的庭审制度硬套到宋人身上去了。
另外我们看“包公戏”或“包公案”小说,还会发现一个细节:人们到开封府诉讼,不管是大案小案,还是刑事民事,都由老包一个人审理,仿佛偌大一个开封府,只有包青天一个法官,加上御猫展昭这个刑警队长领着王朝、马汉、张龙、赵虎几个衙役,再顶多有一个公孙策在幕后赞襄,其他人连打酱油的机会都少。
但实际上,宋时开封府设置有庞大的司法机构,其中的判官、推官、司录参、左右军巡使、军巡判官、左右厢公事干当官,都负有司法之职能,他们的主要职权便是审理刑事案与民事诉讼。百姓到开封府告状,通常是左右军巡院受理,开封知府不过是统率一府之公事而已。如果每桩案子都要包公亲审,老包估计早就鞠躬尽瘁了。
其实赵昺刚来到这个世界时,也以为如此,事实上在他掌政琼州的初时也是这么干的,一地主政官员就几乎包揽所有诉讼。这其中自有手下缺乏可用之人的缘故,更多的还是不懂,而随着政局稳定,行朝的迁琼,他才发现宋时已经有了司法专业化的构架,已经建立起一个专业、专职的司法官员队伍来处理司法事务了。
州郡一般会设有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一个法院。每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主管当地置司的推官、判官,他们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他们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审案之外,不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
此外随着各级机构的完善和建立,赵昺还发现一个有趣的事情,近现代出现的司法考试,其实在宋时已经出现,也就是说宋朝的司法官在获得任命前,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只不过叫做‘试法官’。考试由大理寺与刑部主持,两部相互监督,以防止作弊,并接受御史台的监察。
试法官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每次考六场,其中五场考案例判决,一场考法理。案例判决必须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当援引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也必须在试卷上标明。考官逐场评卷。考试的分数必须及格,且标准很高,绝不是六十分就行的,且对重罪案例的判决没有出现失误,才算合格。
可惜的是宋人开创的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以及司法专业化的历史方向,并未为后面的朝代所继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简陋、粗糙的状态。,府县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长官兼理。长官力不从心,只好私人聘请刑名师爷襄助。
所以《三侠五义》中的公孙策,其实就是清代艺人根据当时的刑名师爷形象塑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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