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就黄杰在奇梦中所见而言,这“一条鞭法”不论如何,哪怕有始无终也好,都比如今大宋所用的税法更为优秀和先进。
而大宋眼下的税法,可谓是集封建税制苛杂为一体之大成,甚猛于虎也!
这北宋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取得高度成就,国内、海外贸易虽较前朝显著发展,但全国上亿人口的粮食供给依然全部仰仗国内土地所出,农业是重要的产业部门,农业税收在北宋全国财政收入中依然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首先,宋朝立国后采取的土地政策比之前唐而言更为宽松,既“不抑兼并”也“田制不立”,可以说官府是相当的纵容地主阶级兼并农民土地,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这唐代前期,官府所承袭的乃是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在均田制下,国家授给农民土地,包括口分田和永业田等,不得随意转让或买卖,也就是说均田制下国家名义上仍是土地所有者,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完整的所有权。
安史之乱前后,唐代土地兼并加重,人口增加,且赖以授田的国有荒地逐渐减少,均田制也随之逐渐崩溃了。至唐代的“两税法”实施后,土地兼并不再禁止,取代均田制的是以庄园制为代表的私人土地所有制。
而宋承唐遗,宋代的土地制度不仅继续了唐代后期的变化,而且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土地私有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了。
从北宋的全国形势来看,耕恳土地分民田和官田两大类:官僚、地主、商人的私有土地以及自耕农、半自耕农所有的很少一部分土地属于民田;政府的屯田、官庄的土地属封建国家所有,主要属于官田。
随着土地开垦面积不断扩大,粮食单位亩产显著提高,经济作物品种增加以及种植区域不断扩大等。正如承继晚唐五代历史的顺序,北宋的农业税收也沿袭了许多唐末五代乱世的征收名目,琐碎繁多,大致可分为正税与附加税两类,田税和丁税两方面。
北宋的田赋制度沿袭了唐代中期杨炎所创立的“两税法”,面向全部主户亦即所谓“有常产”的“税户”征收土地税,分夏秋两次。宋初一般按照亩收一斗的定额课取谷物,部分地区仍依十国时的旧制,每亩每年纳税三斗,这是宋朝政府征收农民的正税。
至于两税之外,又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的附加税,宋仁宗时规定这两种税收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丁口之赋以身丁为主要对象征收,沿用了历代的人头税,不管有无土地,全需交纳。杂变之赋(又名沿纳)内容很多,牛皮、盐、曲(酿酒所用)等税收都在范围。
五代时期,酒曲有时官造,有时许民自造而官府征收税钱称为曲钱。后唐明宗时,将这一临事性政策常设化、制度化,规定诸道州府乡村人口于夏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允许百姓随意造曲酿酒。这项措施直接成为政府的创收手段。曲钱按田亩计征,分夏秋两季征收,成为田赋附加税。入宋以后此项弊政没有取消,反得以传承下来。
牛皮是古代制造兵甲的重要材料,牛筋、牛角是重要战略物资。五代时期兵连祸结,战火不息,各朝都严禁民间私自买卖牛皮等物品。耕牛死后,皮和筋骨都要全部交给官府,而官府付给很少的钱。后唐明宗时只给农民一点盐充作牛皮款,再后来,收了牛皮也不给钱。最后规定制度,牛皮牛筋等都要上缴,对无牛皮者也要收牛皮税。后周时,规定牛皮税按田亩摊派,牛皮税也成了田赋附加税,整个南北宋一直沿用下来。
再来就是农具,这农具是农业生产的工具,就像我们生存需要穿衣吃饭,它是农业耕作的必需品。对农具课税明显是一种无理可讲的苛政,后唐明宗时,因官府经营的农具质次价贵,农民不愿使用,改为农民自制铁农具,官府征收农具税,依随夏秋两税交纳,逐渐成为田税附加税。以后历代开明君主都认识到农具税的明显不合理,也颁布过减免措施。前代有开创,宋初的农器也要纳税,以后时征时停。
五代十国时,占据两浙的吴越钱氏政权为免吞灭,千方百计巴结中原政权,创制了进际税,以进贡之名虚增税额,向辖下农民征收税钱,每田十亩虚增六亩,桑地十亩虚增八亩。这项政策在北宋得以继承,也一直沿用至南宋。
此外,北宋政府还在绢帛与粮食产地采取“和买”与“和籴”政策。起初,依照绢帛与粮食所出多寡,宋政府分别派定征购数量,并付出一些代价,但后来都是“官不给钱而白取之”。再后来,又把白取的绢帛或粮米折成现钱而勒令民户交纳,“和买”与“和籴”变成了税户的经常负担。
第一千零七二章 【苛政】()
此外,交纳田赋时,北宋政府还沿用了前代的“支移”和“折变”来盘剥农民。
所谓支移,就是官府借口军事急需,强迫北方农民把秋税谷物送到沿边城镇去缴纳,人畜盘费全需自备。在没有支移任务的地区,农民也要按照田赋数量每斗缴纳“道里脚费”,也就是运输税财的路费。
所谓折变,就是官府借口需要,命令农民改纳指定的物资或现钱。
在此过程中,方便了官府从中百般渔利。
两税之外还有头子钱,北宋时凡是和官府往来发生银钱出纳事物,按一定比例要加收头子钱。头子钱本来是一种手续费,供征税官吏支用,也用于弥补仓耗,后来变为随田赋征收的额外税费。
各地头子钱税率不一,且不断提高,宋朝的头子钱也不限于田赋缴纳时加收,凡与政府发生的收支行为都征收头子钱。
宋代的义仓税源于以亲民著称的仁宗皇帝,主要面向富裕农民征收。
北宋三等以上户属大中地主行列,仁宗庆历时,令三等民户输米二斗者纳一升,以处义仓防备水旱,后来时兴时费。宋哲宗时改为纳粮至地方仓库,以之补充国家的经费,于是失去了义仓的原意,成为一种税收。
另外,宋代还有蚕盐钱,醋息钱,市例钱等等。
总之,北宋以至南宋,田税的附加税名目繁多,有的遍征全国,有的专征数郡或一地,有时兴,有时废,不一而足。
除过依照土地征收的正税及附加税外,针对农民的还有徭役。宋朝的主户(拥有土地向政府缴纳两税的人户)还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也叫职役)。
差役的负担十分沉重,一些有权势的地主都要设法逃避,最后大都落到中、下户头上。他们一旦承担了主管官物,负责辇运的衙前等重役,往往倾家荡产。另一种杂徭(又称“夫役”),则几乎全部由贫苦农民来承担。
宋朝承继五代余绪,其赋税政策深受乱世之弊的影响。宋太祖开国后有心革除其弊,但一味用宽容的手段来缓和这种问题。
后来,国家外患不断,战争损耗严重,兵员数量众多,军费开支浩大,官僚队伍庞大,政府机构运行成本甚巨,冗官、冗兵、冗费等“三冗”问题严重,皇室官员骄奢淫逸,与辽、夏和议后,每年输出的巨额岁币无疑也雪上加霜。
一些赋税征收原本是有良好动机,但以后执行过程中,逐渐变质变味成为政府的创收手段,致使北宋赋税征收之弊愈演愈烈。
宋代是一个文治社会,一个文人当政的国家,正是文人所为将许多丑陋的劣行掩盖在光华的文明表面下。
一些良好政策却多停留在纸面儿上,未得到实际有效的贯彻执行,许多苛重的税收名目也有了其存在的合理性解释。文人治国使许多原本应该施行的政策陷于反反复复的争议,讨论多,做事少,许多良好的政策最后只能保存于一些人美好的想象与繁多的文牍制度中,而在社会上通行的还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弊政。
这些在元人做《宋史》时就已指出:“世谓儒者论议多于事功,若宋人之言食货,大率然也。”
此外,宋朝对地方官员的政绩有以课税收入奖惩的政策,课多者奖励,课少者责罚,另外还有“羡余”的说法——官员把地方府库收入中所谓盈余的部分献给皇帝,以此成为他们加官晋爵的阶梯。诚然如此,宋朝国库的收入有所增加,然而,客观上它往往成为地方官员巧立名目、榨取民财的一个动因。
说道这里就不得不说说王黼、高俅这两位难兄难弟,便都是为赵佶搂钱的高手,二者作为赵佶的座下走狗自然都是极好的,至于下场的区别只在王黼对于赵桓而言尚有可用之处。
话说,就北宋此时而言,沉重的赋税压迫下造成了大量的农民破产失业,出于生计,弃田罢耕,只有在流浪中寻求生机,由此形成巨大的流动人口。他们的出路主要有应募参军或服役,进入城市从事手工业或商业,出家为僧,少数或者沦为盗贼,比如水泊梁山上的一众所谓好汉便是以此为名目起事。
当然,水泊梁山之事因为后代的统治阶级断章取义收为己用,便也大大的将其事迹做了美化,丝毫不提其中那些开人肉店、挖人心下酒、以及打家劫舍、逼人为贼却称之为“赚”的恶劣事迹。
却就说,提到宋朝针对土地的农业税,就让人不得不想起王安石变法期间面向农村与农民颁布的方田均税法。从此项法律条款的名字也可看出,变法主要在于两方面:“方田”和“均税”。
的确,王安石的新法内容主要是清丈、核定各户占有土地数量,划分田地等级,制定地籍,依照等级规定确定农民纳税税额。
北宋时期,一些形势户(官僚、豪绅、胥吏、地主被称为形势户或官户)与寺观户(僧侣、道士等占有土地的人户被称为寺观户)占有大量土地,有时还大量隐田和漏税。由于赋役的苛重和不均,一般地主和形势户为了减轻赋税,便把自家的土地和人丁分散成许多户头,称作“诡名子户”;有的人家把土地假称献给僧寺、道观,叫做“诡名寄产”;有的则把田地假装卖给了形势户,借助富人的佃户之名来逃避徭役,叫做“诡名挟佃”。
这样,他们对国家的负担便被大量转嫁到广大下等主户的头上了。国家的实际税收不断缩水,财政收入也着实受到影响。王安石之前宋政府曾有过几次“方田”措施,力图清理出一些隐田、漏税,扩大国家税源,但遇到阻力都比较大,时行时停,最后收效甚微,且浪费了国家不少财力物力,也不断遭到时人对此类政策的非议。
王安石曾以“民不加赋而国用饶”来游说、鼓动推行变法,所以变法之目的很重要一点也是解决宋朝的财政危机。在一定程度上,隐田逃税现象有所消除,赋税收入增加了,农民负担也得到部分减轻。
但是,新法却侵害了豪强地主的既得利益,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加上当时技术落后而土地丈量工作进展缓慢,因此以后便逐渐停顿下来。
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也避免不了前代“方田”政策的命运,与其它新法一般最终以失败告终。
等待北宋王朝的将是中国历史轮回必然的命运,金人南下,内部危机重重而风干虚弱的宋廷没能抵挡住强大的女真军队迅猛进攻,很快便灭亡了。
(此处参考有脱脱《宋史》、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漆侠《宋代经济史》、叶坦《富国富民论——立足于宋代的考察》、全汉升《中国经济史研究》、项怀诚《中国财政通史·五代两宋卷》、朱绍侯等《中国古代史·下册》等书籍,文章体裁所限,不注出处,特此说明、向前辈致谢。)
第一千零七三章 【良法】()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这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可总称为三利:一利简化税制、二利增加收入、三利方便征收税款。
就黄杰在梦中所知,这“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法”,是华夏历史上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影响和历史意义的社会变革,虽然比不了后世更为高效、牛叉的“间接税”和“营改增”,就目前而言这“一条鞭法”可以说是最适用于大宋的良法。
所以,黄杰这也才挖空心思与王黼一道将这“一条鞭法”给悄悄的夹带进了《新青苗法》里面,借着如今大宋对金北征,大量迁徙辽东百姓的机会,将山东和陕西两地作为税法改革的特区来操作。
首先在税制上,黄杰版的“一条鞭法”依旧承袭两税法,依然设定夏秋征收两税,不过“税户”的划分为新式的递进制度,也即是初中高三阶分税制。
其中,以一户配田五十亩计,不论其配田是水田、旱田、瘠田或桑田,只以二十亩粮田所产计税,夏征每亩每年纳税粮食五斗或等价银钱为正税,秋征每亩每年三斗粮食或等价银钱为役征,是为“初等税户”。
以一户配田五十亩起,至一百亩止,以粮田五十亩计税,夏征每亩每年纳税粮食四斗或等价银钱为正税,秋征每亩每年二斗粮食或等价银钱为役征,是为“中等税户”。
以一户配田一百亩起至尽其所有,以六成折算为粮田,夏征每亩每年纳税粮三斗或等价银钱为正税,秋征每亩每年一斗粮食或等价银钱为役征,是为“高等税户”。
其次,改制后的公田所不再追索有关“田皮”和“田骨”的契约,而是仅负责厘清、丈量田地实纳税额,同时以官府的信用作为背书,出面向农田所有人租赁土地进行转包官租。
这所谓的“田皮”和“田骨”,也即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很多时候土地所有人也即是地主因为自家所拥有的土地太多,为了不使土地荒芜自然要找人来劳作耕种。
其中,干活的劳动力分为三种,第一种便是家仆、私奴、奴隶,其耕作土地的产出全归主家所有;第二种是佃户、庄客,这部分的劳动力与地主属于雇佣关系,听地主的安排组织生产,土地产出按照一定比例来进行分配;还有第三种便是自耕农,他们会出钱向地主购买“田皮”,也即是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然后自行组织生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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