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金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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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唐金手指- 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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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贞观年间上涨了10000倍!比起开元年间也上涨了2600多倍。

    简直就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的差别了!安史之乱以后的官方物价记录是:公元766年,一斗米830文钱,一匹绢为3500文;公元780年,一斗米200文,一匹绢为3500文;公元820年左右,一斗米50文,一匹绢为800文。再往后的米价,基本就在1000文上下徘徊了。

    相当于用现在的四十元买一公斤大米,当然是很贵了。这样的物价水平,已经是民不聊生了,正好昭示了大唐王朝正在一步步走向灭亡。

    不管怎么说,盛唐时期的物价是低廉而稳定,物产丰富、物美价廉,一切看上去都是那么的美妙和谐。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一场动摇盛唐根基的暴风雨正在酝酿中……。

    先知先觉的甄乾当然没有闲着,暗中积极筹划着安身保命大计,一车车粮食悄悄的运进了仙台村,藏在了大山深处。

    不管在什么时候,蓄意的囤积粮食都是重罪,甄乾在恒州附近有自己的粮行酒楼做掩护,这一切自然不会被人发现。

    粮行、酒楼、粮油加工厂都是最好的掩护,盛唐时期的土地兼并也为甄乾提供了保护伞,几千亩的土地一年可以产出上万石的粮食,甄乾就像一只辛勤的土拨鼠,不停的往洞穴中搬运粮食。

    这一切当然都是在有计划的预谋下进行,由于安史之乱前粮价过低,很少有粮行愿意囤积粮食,这也为甄乾的计划提供了便利。

    虽然如此,甄乾大量暗中收购粮食,还是引起了当地粮价的波动,不得不从周边粮食产地运输粮食补充到鹿泉县。

    唐代土地亩产可不高,上等田产出在二石上下,下等田产出连一石都不到,平均亩产在一旦多一点,所以经常说多收了三五斗让农民无法生存(一石等于十斗,而一石等于一百二十斤上下,产量在今天看来低的吓人),这里的三五斗已经相当高了,并不是戏剧中的夸张说法,的确如此。

    (本章完)

第89章 粪土万户侯() 
1925年秋,已过而立之年的毛**写下这句脍炙人口的诗句:“粪土当年万户侯。”

    显示了这位农家少年睥睨权贵的傲气和坚持一生的“造反有理”的信念。倘若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将万户侯们等同于粪土,还是大大抬举了他们。

    有明一代,江南田地仅占全国6%强,而税粮却占全国1/5以上。正是因为粪肥加工技术的发达而令江南的农业开发独步天下。如果没有江南的粪土,就没有源源不断运到北京和各地的漕粮,也就没有那些脑满肠肥的权贵。这些酒囊饭袋、行尸走肉的万户侯,哪里比得上支撑帝国大厦基础的粪土!

    古代可没有什么化肥一说,土地耕种三五年之后,则肥力减退,作物收成就要下降,这个道路很多人都懂。因此劳动人民往往只能采取休耕、轮耕等简单的方式来让土地慢慢的恢复肥力,或者种三年两季,或麦粟一季后种一季豆类。

    在长期的耕种中,农民发现耕种靠人类粪便、河塘淤泥、沥腐植物茎叶、草木灰、可沥腐性垃圾、村沟污水以及花生豆麸等为肥料可以提高亩产量,到了明末清初之后,堆肥的技术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宋末农书《种艺必用》说:“地久耕则耗”。

    陈旉《农书》说:“土敝则草木不长,气衰则生物不遂。凡田种三五年,其力已乏”。

    采用休耕的方式让土地恢复肥力,太过简单落后,也大大影响收成。因此百姓也早就发现了施肥以保持土地肥力,早有人总结过,人畜之粪与灶灰脚泥,无用也,一入田地,便将化为布帛菽粟。

    只是唐人对于人畜之粪的利用还太简单,一般只会最简单的沤粪。这样的沤粪虽然也能有肥力,但转化率还是太低。

    比如同是一堆猪粪,管理得法,效力就大,不得法,效力就小,甚至全无。

    粪肥是不能直接施用的,不然有时还会反伤害到庄稼,容易烧苗等。唐人沤粪堆肥,也正是让粪腐熟,防止烧苗烧根。

    随着时代的变迁,粪肥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蒸粪法”“煨粪法”“窖粪法”到“煮粪法”。

    粪肥的加工工艺并不复杂,主要分为北方和南方粪肥。

    北方粪肥的制作流程为:秋天把玉米秸杆切成小段,再按上下顺序呈经纬状堆为一垛,往上泼浇粪尿水,必须达到使其长时间的浸泡即发沤的效果,然后令其发酵,也可加入烧完后的富含钾肥的草木灰或木炭,到来年春季即会沤干成小块小块灰黑色的肥料或带有水质的灰黑色的肥料水,此即粪肥;亦可用麦草垛来制作粪肥。在粪肥制作过程中往秸杆垛里总会随时添加其他植物的茎、蔓、叶或打扫庭院所撮起的枯树枝条等。

    南方粪肥的制作程序为:邑城与各圩镇,旧日由四郊农民于夜间挑桶进城,到各户收粪便,俗称“尿倒”。以单车挂桶搬运粪便,并逐步代替了担粪方式,主要是运输工具的改善。

    此外,还有一种拾猪屎。

    相比现代使用的化肥,粪肥对农作物不良影响很小,所以自古耕种田地必用粪肥,它包含人粪、鸡粪、猪粪、牛粪等等。

    甄乾还知道一种方法,就是挖个大池子,把各种动物粪便连同一些秸杆、菜根等都扔进一个巨大的粪坑里,加入尿液、水等然后盖起来发酵,这类似于沼气池发酵,虽然发酵慢,但有机质消耗较少,渣肥和沼液都有很高的肥力,特别是沼液甚至还能充当杀虫剂使用。

    这种方法都是极好的粪肥加工方法,能让粪肥转化效率更高,亩产量可以再翻倍。

    后世的人一说到粪便的时候可能一脸嫌弃,但在以前农民心中那可是不可多得的宝贝。

    著名的马嘎尔尼使团的成员斯丹东爵士在其所撰的访华见闻录中写道:“中国人非常注意积肥。大批无力做其他劳动的老人、妇女和小孩,身后背一个筐,手里拿一个木耙,到街上、公路上和河岸两边,到处寻找可以做肥料的垃圾废物。……在中国农民家庭中,任何老弱残废的人都有用处,他们干不了别的劳动,但他们能积肥弄肥”;“除了家禽粪而外,中国人最重视人的尿粪…。中国人耙这种粪便积起来,里面搀进坚硬壤土做成块,在太阳下晒干。这种粪块可以作为商品卖给农民”;同时,农民“在田地里或公路道边安放一些大缸,埋在地里,供来往行人大小便。在村庄附近或公路旁边有时搭一个厕所,里面安放粪缸。在缸里面随时把一些稻草放在上层,借以阻止蒸发消耗”(见《英使谒见乾隆纪实》)。

    有记载,粪便的收集始于南宋时期,在此之前,城市里也有专人收集粪便,但那都是官府为了清洁城市环境,和粪肥的利用无关。

    故徐光启说:“田附廓多肥饶,以粪多故。村落中民居稠密处亦然”(见《农政全书》)。

    南宋时,杭州就已有专人收集和运送城市人粪。吴自牧说杭州“户口繁伙,街巷小民之家,多无坑厕,只用马桶,每日自有出粪人瀽去,谓之‘倾脚头’。各有主顾,不敢侵夺。或有侵夺,粪主必与之争,甚者经府大讼,胜而后己”。

    甄乾可没有跑到县城里去收集粪肥,而是在仙台村养殖了大量的牲畜,猪羊鸡鸭的粪便收集起来作为粪肥的原料,养大的猪羊鸡鸭拿到县城里卖,赚来的钱再收购粮食,产生良性循环。

    由于大量的采用粪肥,仙台村的亩产达到了四石以上,不仅甄乾从中收益,而且周围的农户也跟着沾光,让甄乾在仙台村说话更有发言权。

    做任何事情都是有风险代价的,亩产四石以上,对于普通农民来说只是土地粮食增加了几倍,但对于官员来说,意义完全不同。封建社会以农为本,亩产多少直接和官员的乌纱帽挂钩,不难想象当唐朝官员得知这个消息之后的疯狂。

    树大招风,甄乾现在还不想被朝廷盯上,暗中壮大自己的实力才是生存的根本。

    甄乾不想上报朝廷,官员也不会下到乡村来视察农情,自然不会发现这个升官发财的好机会!

    官员不知道,但不代表就没有人知道这件事,仙台村的农民看见秋收农田里沉甸甸的麦穗时,口水都流下来了。不过甄乾并没有敝帚自珍,无偿的给周围农户提供粪肥,还出钱购买猪羊鸡鸭给农户饲养,将周围农户的利益和甄乾牢牢的绑在一起。

    这个时代的农民是朴实、单纯的,谁对他们好,就会义无反顾的支持他,自然不会将这个秘密告诉官府。

    (本章完)

第90章 皇权不下乡() 
随着甄乾迁到鹿泉县之后,在慢慢的积累下,现在手里明面上掌握着四五百名奴婢,其中极少一部分是当初从甄府分家带出来的奴婢,他们有的是甄府自己的奴婢,也有甄乾母亲从王家带来的奴婢,现在都属于甄乾私人所有。

    这里就不得不先说一下唐代的婚姻财产制度?

    首先,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龄,唐太宗贞观元年定为:“男20岁,女15岁”就可以结婚;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为了增加人口,把结婚年龄又降低到“男15岁,女13岁”。

    唐代确立婚姻关系第一步是立“婚书”。因唐代法律规定长辈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子女如果不服从,法律规定,杖责一百,因而,决定了唐代的婚姻并不是自由恋爱,一般不能体现青年男女的个人意愿。

    除了立“婚书”外,唐代由于受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俗的影响,买卖婚姻非常普遍。据《新唐书……高俭传》记载:唐代的婚姻是:“嫁娶必多货,故人谓之卖婚”。

    唐代对不同等级的人结婚是有限制的:《唐律疏议》里说:“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婚配”,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有配偶,但必须门当户对,贵贱之间既然有差别,是不能结婚的。唐律还规定,如果下贱的人娶了良家女子为妻,就徒刑一年半。唐代禁止近亲结婚。唐代法律规定,禁止同姓和表亲结婚,如违反徒刑或杖刑。唐代允许寡妇再婚,唐太宗贞观元年下诏:“过了守孝期的妇女,可以再婚”。

    唐代纳妾是合法的,唐律规定,婢女被主人宠爱并有了孩子,可以接纳为妾;妻子年过50以上没有生育子女,丈夫可以纳妾。

    唐代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律》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并规定了“报婚书”、“有私约”等成立婚姻的具体条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和离”。

    根据《唐律》规定,官府断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二是出现“义绝”的情况,这些由官府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缔结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

    《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唐律》关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传统的“三不去”。

    唐代明媒正娶的妻子地位很高,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

    《礼记·昏义》中有记载:“大抵因出嫁费繁之故。闻民间嫁女,无一不备,有用银数百两,数千两者,最少亦须百数金。虽卖田借债,亦须凑办。男家以厚嫁为荣,薄则笑之,甚至翁姑待媳妇,以妆之厚薄为爱憎。”

    唐代制度因袭前代,女方嫁女儿花费甚大,有的甚至卖田或借债也要风光嫁女儿,因为女儿嫁妆的多少关系到她在夫家的地位,嫁妆太薄的女子在夫家会受到轻视。

    唐代开元年间的《户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父祖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龚,经三载己上,逃亡经六载已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碾皑、部曲、妇牌,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裨,妻家不得追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继绝亦同。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得别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牌、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

    也就是说女子嫁到夫家之后,若作为配偶的丈夫为财产所有人,当他去世时,妻妾均无子,则妻妾可以继承丈夫全部的财产;如死去的丈夫作为遗产继承人时,则寡妻妾可以代位继承丈夫应得的份额,即与丈夫的其他兄弟实行“诸子均分”。

    如果寡妻妾有子,则由其子代位继承其父的财产,妻子“不得别分”。如在同一大的家族内,妻子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及其他财物,娘家不得追索,即由丈夫全部继承。

    当然女子出嫁时带到夫家去的“妆奁”是作为女子的“私产”存在的。夫妻离异时,丈夫应该归还妻子的妆奁。更人性化的是,唐朝夫妻和离后,丈夫不仅给妻子送上美好的祝愿,而且还送给妻子三年衣粮,这显然是夫家从经济上给予女子的一点补偿和帮助。

    甄乾从甄府分家后得到了一大笔的财产,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母亲留下来的,也就是当初母亲嫁到甄府时带过来的“妆奁”,这一部分只能有甄乾和姐姐继承,但因为姐姐已经出嫁,就失去了继承权。

    这笔巨大的财富,包括部曲奴婢、房地产土地和商铺,为甄乾的创业提供了第一桶金。

    不用白手起家的甄盛先是在鹿泉县仙台村购置了大量的土地,加上继承来的土地,现在亦然是仙台村最大的地主之一,土地面积达到了四五千亩,同时还有山林和湖泊。

    封建“皇权不下乡”,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

    对于一个封建王朝来说,中国土地面积过于庞大,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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