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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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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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码为们的精神差不多全都一样。撒克逊人①的法律规定,父母应将遗产留

给儿子,而不留给女兄:似是只有女儿时,女儿便将获得全部遗产。

(四)我们有两份古时的法式书②,都载有按照撒利克法女儿受男子排斥

的情况,就是说,在有女儿又有儿子的时候女儿受到排斥的情况。

(五)另外一份法式书③中证明,女儿有优先于被继承人之孙继承遗产之

机。由此可见,女儿只在有兄弟时才受到排除。

(六)倘使按照撒利克法,女儿一般都不得继承土地的话,那末史书、

法式书和文契不断地谈到黎明暗代④妇女的土地和财产,便将无法解释。

人们⑥曾说,撒利克土地是采地。这是错误的。第一,这一项目的标题是

“自由土地”。第二,起初,采地是不能世袭的。第三,如果撒利克土地果

真是采地的括,就速男子部不能继承采地,马而库而富斯怎么能说排斥女子

继承的风俗是亵渎神明呢?第四,那些被人们用来证明撒利克土地是采地的

文契,仅能证明撒利克土地是自由土地而已。第五,采地是在征服战争以后

才建立的,而撒利克的习惯①在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以前就已经存在了。第

六,不是撒利克法限制女子的继承而形成了采地的建立,而是采地的建立封

女子的继承和对撒利克法的规定,加上了限制。

根据上面所说,人们将不能相信法兰西王位永远由男子继承是渊源于撒

利克法了。但是,这种制度毫无疑义是从撒利克法来的。这点。我可以用一些

半野蛮民族的法典加以证明。按照撒利克法⑦和勃艮第人的法律②女儿没有权

利和兄弟们同时继承土地;她们也不能继承王位。西哥特人的法律③正相反,

它准许女儿④和兄弟一同承继土地;女子也可以继承王位。在这些民族中,民

法的规定纣政治性的法律发生了影响⑤。

法兰克人的政治性的法律服从于民法,这并不是唯一的事例。依照撒利

克法的规定,所有的兄弟都平等地承继土地;而勃艮第人的法律也作同样的

④ “在五亲等以内的男性亲属是下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56卷,第

6

节。

⑤由本作:“。。莱茵河畔居民的法律,即法兰克诸民族称为撒利克法的法律,。。”

①第

56项。

②第

7项第

1节规定:“父亲或母亲死后,由儿子而不是由女儿继承遗产。”第

4节规定但只有女儿时)

“死后则由女儿而不是由儿子继承;她们取得一节遗产权。”

③马而库而富斯:《法式书》,第

2卷,法式书

12:又同书附录,法式书

49。

④林登布洛的《选辑》内法式书

55。

⑥见本章第

31节注。——译者

①杜刚支、里都等。

⑦甲乙本作,“。。而撒利克诸法律,顷然庄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以前就已经汇辑成篇了。”

1751年版修

改。

②第

62项。

③第

1项,第

3节;第

16项,第

1节;第

51项。

④第

4卷,第

2项,第

1节。

⑤塔西伦《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2章说,日耳曼民族有共同的习惯,但也有各别的习惯。

规定。所以,在法兰克人的王国里,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所有的兄弟都有

继承王位的资格,不过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曾经因此而发生过几次暴行、暗

杀和篡夺。“

规定。所以,在法兰克人的王国里,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所有的兄弟都有

继承王位的资格,不过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曾经因此而发生过几次暴行、暗

杀和篡夺。“



不懂得耕种土地的民族是连奢侈的观念都没有的。在塔西伦的著作里,

我们可以看到日耳曼人民朴质可风。技艺不为他们的装饰服务,他们就在天

然产物里去寻找装饰品。如果他们的首领的家族需要有什么和别人有所区别

的标记的话,也要在天然产物中去寻找。因此,法兰克人、勃艮第人和西哥

特人的君主都以长发当作冕旅。

第二十四节法兰克君王们的婚姻

我在上面已经说过,不知耕种土地的民族的婚姻比其他人民的婚姻不固

定得多。他们通常有好几个妻子。塔西佗说:“在半野蛮人中只有日耳曼人

以一妻为满足⑥。不过也有一些例外的人娶了好几个妻子,但那并不是因为他

们放荡,而是因为他们身分的尊贵。”乙

这就足以说明初民时期的君王,妻子所以众多的原因。这些婚姻,典其

说是君主淫乱的证据,毋宁说是君主尊量的标志。如果剥夺君主们这么一个

特权,那就等于伤害了他们最感到尊贵的地方①。这也足以说明为什么臣民没

有追随君王们的榜样的原因。

第二十五节查而第立克王

塔西伦说:“日耳曼人的婚姻是严肃的

②。在那里,邪恶不是供人讥笑的

题村。腐化他人或受人腐化,并不是当蛙的风尚或生活的方式。在这样人口

众多的国家里,违背夫妻信义的事例是很少见的。”③

这就是查而第立克所以被驱逐的原因,他破坏了他们谨严的风俗。那时,

征服战争虽然获得了胜利,但还没得到充分时间去改变这些风俗。

第二十六节法兰克君王们的成年

不耕种土地的半野蛮民族本来是没有土地的;正如我们上面已经说过的

一样,他们与其说是受民法的管辖,毋宁说是受国际法的管辖。因此,他们

⑥东哥转人的王冠曾有两次由女性传给了男性。一次由阿马拉逊塔传给阿达拉立库斯,一次由阿马拉佛烈

达传给梯欧达特。这不是因为女子就不得治国。在阿达拉立库斯死后,阿马拉逊塔执掌国政,甚至在梯欧

达特当选之后,她仍然执掌国政,并且和他一道治国。见加西奥都露斯:《东哥特史》,第

10卷,阿马拉

逊塔及梯欧达特的书**甲乙本没有这个注。



本标题为“君王的头发”。

① “只有这些半野蛮人才喜欢一妻制。”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8章。

② “有少数例外的人不是为了淫欲,而是为了尊荣而多婚。“见同上书。

③见佛烈德加利乌斯:《编年史》,

628年条下。

几乎老是带着武器的几乎老是带着武器的。塔西伦也说:“日耳曼人

②无论处理公事或私事,没

有不带武器的。在议事时他们用武器做出的信号来表示他们的意见⑧。当一个

人长大,有力量携带武器的时候③,他便被介绍给议会;人们便把一支长枪交

给他④。从那时候起,他就是成年了⑤。过去他是家庭的一部分,现在成为共

和国的一部分了。”

东哥特的国王说⑥:“当小鹰的翅膀和爪子长好了的时候,大鹰就不再喂

它们了。当小鹰自己能够寻找食物的时候,它们就不再需要别人的帮助了。

如果我们军队中的青年,竟被人认为年龄幼小不适宜于处理自己的财产和管

理自己的生活上的事情的话,那是一件丢脸的事。哥特人成年的条件是品

德。”*

当柴而德柏二世的叔父贡特兰宣布柴而德柏二世已成年,并能够亲自治

理国事⑦的时候,柴而德柏二世是十五岁①。

按照莱茵河畔居民的法律,十五岁为成年,同时又获得带枪的能力。该

项法律规定②“如果莱茵河畔的一个居民死亡或被杀死,并遗有一子时,其

子在满十五岁前(,) 不得在诉讼上为控告人或被控告人。满十五岁后,他便可以

亲自抗辩或选择一个决门人。”他的智力必须已经充分发达才能够在审判时

为自己辩护;他的身体必须充分发育,足以在格门中防卫自己。勃艮第人③

在诉讼时也有以决门证曲直的召惯;他们也以十五岁为成年。

阿加提亚斯告诉我们,法兰克人的武器轻,所以才能够以十五岁为成年。

此后他们的武器重起来了;在查理曼时代已经重得很。这从当时的■令和小

说中都可以看到。所以那些拥有采地因而必须服军役的人们④,不到二十一岁

就不算成年了⑤。

第二十七节续前。。

① “婚姻严肃。。那里没有人讽笑缺点。没有人为时代所败坏,也不败坏时代。”见《日耳曼人的风俗》,



19章。

② “人口这样多,但根少有通奸的事情。”见同上书。

⑧甲乙本没有“几乎”一词。

③ “他们不论做公事或私享,常常携带着武器。”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3章。

④ “如果不同意,则表示轻蔑。如果同意,便一齐敲击长枪。”见同上书,第

11章。

⑤ “要公民全体认为已经长大,不应再推延的时候,才能取得武器。”见同上书,第

13章。

⑥ “在这个机会上,某一首长或父亲或亲属把盾牌和长枪授与青年人。”

⑦ “在那里,这种长枪象征着青年人所得到的第一次的光荣。在此以前,他是家庭的一分子,不久他将是国

家的成员了。”

①梯欧多立克,见加酉奥都露斯:《东哥特史》,第

1卷,第

38信。*甲乙本没有这一段。

②格列高里·德·都而《法兰克史》第

7卷第

33章载:“贡特兰宣布他的侄子柴而德柏二世成年时,柴而

德柏二世已经是国王了。贡特兰又立柴而德柏二世为嗣子。”见后面第

28节**。**甲乙本多这一段:贡特

兰告诉他,“我把这支长枪交给你,作为我把我的整个王国交给你的表征。”又转向议会说,“你们看见

我的儿子已经成人了;你们要服从他。”

③格列高里·德·都而《法兰克史》第

5卷第

1章说,柴而德柏二世在

575年继承父位时,年方五岁。这

就是说,已经五岁。585年贡特兰宣布他成年,所以是十五岁。

④第

81项。

⑤第

87项。

我们看到,未成年的日耳曼人不得出席议会;未成年人只是家庭的一部

分,而不是共和阈的一部分。因为这个缘故,奥尔良王——勃艮第的征服者

——格■多米尔的儿子们没有被宣布为国王。因篇他们太年幼,不得出席议

会。他们虽然还不是国王,但是他们一旦能够携带武器,就可以成为国王。

那时国事由他们的祖母格■底尔德治理

我们看到,未成年的日耳曼人不得出席议会;未成年人只是家庭的一部

分,而不是共和阈的一部分。因为这个缘故,奥尔良王——勃艮第的征服者

——格■多米尔的儿子们没有被宣布为国王。因篇他们太年幼,不得出席议

会。他们虽然还不是国王,但是他们一旦能够携带武器,就可以成为国王。

那时国事由他们的祖母格■底尔德治理。后来他们的两个叔父格罹大利乌斯

和柴尔德柏杀害了他们,分割了他们的王国。因此,在后代,未成年的太子

在父新死后,便立即被宣布为国王。

由于同样原因,贡多瓦尔德公爵救了柴尔德柏二世,使他免受。查尔柏立

克的残杀,让他在五岁的时候就被宣布为国王⑦。

但是,虽然有道个变更,人们仍然遵从民族固有的精神;所以法案的通

过不甩幼君的名义。因此,法兰克人便有双重的行政行为,一是关系幼君本

人方面的,一是关系王国方面的;在采地,“盘裘”和“监管”是有区别的

197。

第二十八节。。 ①。日耳曼人如何收养义子

日耳曼人以接受武器为成年的表征;他们收善义子也用同样的表征。因

此,贡特兰要宣布他的侄子柴尔德柏为成年并收养他为义子的时候就告诉他

说:“我把这支长枪交给你,作为我把我的王国

②交给你的表征。”又转向议

会说:“你们看见,我的儿子已经成人了;你们要服从他。”东哥特王梯欧

多立克有意收黑路里人的国王为嗣子,给后者写信③说:“凭武器收纳嗣子,

在我们民族中是一件美事,因为唯有勇敢的人们才配做我们的儿子。这个行

为产生巨大的力量,所以任何这样被收养的人都是宁死也不能忍受任何耻辱

的。因此,由于你是一个勇敢的人,我们依照各民族的习惯送给你这些手盾、

刀剑和马匹,凭这些东西收纳你做我们的义子。”

第二十九节法兰克君王的残酷性

在法兰克各王中,计划侵略高卢的,不只是克罗维斯一人。在他以前已

经有他的一些亲属带领个别的部落侵入这个地方。但是因为克罗维斯的成功

较大,并且能够把大量的居留地赐给那些跟随他出征的人们,所以各部落的

法兰克人都来投奔他,于是其他酋长觉得自己的力量过于薄弱,不能和他抵

抗。克罗维斯拟定了一个灭绝自己整个家族④的计划,并且成功地执行了这个

⑥平民的成年年龄则没有改变。

⑦圣路易二十一岁才算成年:这是

1374年由查理五世颁谕更改的。

①从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

3卷的记载去看,似乎是:格■底尔德选择了两个勃艮第人,要

擢升他们到都尔教座。勃艮第是格■多米尔的一个征服地,都尔也属于他的王国。

②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

5卷第

1章说:“■马五年一次的清■■日刚过去,就在生日那天

■。”

③甲乙本没有这一节。

④本章第

26节巽文注作:“我的整个王国。。。”——译者

计划。格列高里·德·都尔计划。格列高里·德·都尔说,克罗维斯怕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法兰克

人也许选择别人做首领。他的儿子和继承人们也都极力仿效他的做法。因此,

兄弟、叔伯、侄子,更糟的是连儿子,父亲,都在不断地进行着残害他们的

整个家族的阴谋。法律不断地分割王国,而恐怖、野心和残忍却要把王国重

新统一起来。

第三十节法兰克的全国议会

上面已经说过,不耕种土地的民族享有大量的自由。日耳曼人的情况就

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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