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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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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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家族,梭伦的这个做法甚至也和他自己所定的法律相违背,因为他曾经

用取消债务的办法来求取平等。

禁止一个人继承两个人的遣产①的法律,对民主政治是一条好法律,这条

法律渊源于公民土地及分配财产的均分制,法律不许一个人占好几份。

规定女子为继承人时必须与最近戚属结婚的法律,也来自同一渊源。犹

①曾卢塔克:《梭伦传》。

②同上。

①哥林多肼罗老斯在雅典'应为:梯柏'制定了一条法律,规定土寺份额和遗产的数目应该永远相同。亚里士

多德《政治学》第

1卷第

12章。

太人在采用同样的分配制度之后,也有了这条法律。柏拉图太人在采用同样的分配制度之后,也有了这条法律。柏拉图的法律也是建立

在这个分法之上的,所以也有同样的规定。在他以前,雅典曾经有这条法律。

雅典有一项法律我不知有什么人曾经了解它的精神。该项法律准许和同

欠异母的姊妹结婚,但不许和同母异父的姊妹结婚③。这个习惯是渊源于共和

国的,因为共和国的精神不许可一个人获得两份土地,因此也不许他承受两

个人的遗产’。一个人和同父异以的姊蛛结婚,只能获得一份遗产,就是他

的父亲的遣产;但是如果他和同母异父的姊妹结婚的话,就有可能因为该姊

妹的父亲没有男嗣而把财产留拾她,结果和她结婚的兄弟便获得两个人的财

产了。

菲洛④说,虽然雅典人得娶同父异母的姊妹,不得娶同母异父的姊妹,但

是拉栖代孟人即只准娶同母异父的姊妹,而不许娶同父异母的姊妹,对此殊

可不必置辩。因为我在斯特拉波的著作⑤里看到,在拉栖代孟一个女子和她的

兄弟结婚时则用该兄弟继承财产中的一半作为妆奁。显然,制定这项法律的

目的足要防止前项法律的恶果。他们把该兄弟财产的一半给姊妹作妆奁,这

是要防止姊妹家庭的财产移转到兄弟的家庭去。

塞内加在谈到西拉奴斯和他的姊妹结婿的时候说,这种许可,在雅典是

有限制的,但在亚历山大里亚是普遍的①44在一君统治的政体里,几乎是没有

什么财产分配的问题的。

有一种法律是民主政治下保持这种土地分配的好办法,这种法律规定,

有几个子女的父亲应选择其中一人继承他的财产②其余的子女则给无子女的

人们做养子女:这样,国民的数目就老是可以和分配(,) 财产的数目维持均衡。

卡尔西敦人法列阿斯③;为财富极不均的共和国想象出一个平均财富的方法。

就是:富人必须出嫁资,但是不得接受嫁资,穷人嫁女儿时要接受聘金而不

给嫁资,但是我不知道曾经有哪个共和国国实行这种法规。这种法律,把国

民的生活状况作出显著的区别来,以致国民反而憎恶法律所欲建立的平等,

有的时候法律对于这所打算达到的目的,所走的道路还是不要是得太直接才

好。

虽然在民主政治下,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但是要建立真正的平等

却很困难,所以在这方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准确,不一定总是合适,建立一

个人口分级制④就足够了。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把生的差别减少加以规定,

然后用特别法征收富人的税,减轻穷人的负提,这样仿佛把不平等化了。吸

有中等富裕的人才能给与或容忍这类的补偿。因为巨富的人,对于一切不能

②柏拉图:《共和国》,第

8卷。

③哥尼利乌斯·尼波斯在《序言》里说“雅典名人西蒙娶他的亲妹为妻,不算乱伦无理,因为当地居民有

这个习惯,但是按照我们的风俗不许可的。”这个习惯是很古的。亚伯拉罕在提到撒拉时说:“她是我的

妹子,她与我是同父异母《创世纪》,第

20章,过去不同民族制定同样的法律时,也是根据同样的理由。

④菲洛:《关于十戒的特殊法律》。

⑤《地志》,第

10卷。

①塞内加《格老乌斯的死》中载有一雅典许可一生,亚历山大里亚则完全许可。

②伯拉图也拟定一页类似的法律,见《法律》第

3卷。

③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

2卷,第

7章。

④梭伦把人口分四级:王谷或水果的收入达到五百米那的人为第一级,收入达三百米那又能力养一匹马的

人为第二级,收入达二百米那的人为第三级,一切靠体力劳动生活的人第四级,见善卢塔克:《梭伦传》。

粕他们仅力和荣誉的东西,都看做是一种侮辱。

粕他们仅力和荣誉的东西,都看做是一种侮辱。

①,,不过,这里所取消的只是表面上的平等而已,因为一个任公职而致倾

家蔼产的人,他的情形将比其他同胞们更坏;当他不得不疏忽他的责任的时

候,其他的公民便将因此陷入比他还糟的境地。

第六节在戾主政治之下,注律应如词培养俭朴

在一个良好的民主国家里,只把上地平均分配是不够的,应该象罗马人

一样,把土地分得很小。古利乌斯告诉他的士兵们说②:“一个公民对一块足

以养活一个人的土地绝不会认为太小。”

财富的平等保持着俭朴;而俭朴保持着财富的平等,二都虽然不同,但

是性质如此,因而不能分别存在。它们互为因时;要是民士政治失掉了中的

一个,,则其他的一个也必跟着消失。

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是以经贸易为基础的话,那末就会真有这样的可能,

个人有巨大时富而风俗并个变坏,这丛因为贸易的精神自然地带着俭朴、节

约、节制、勤劳、谨慎、安分、秩序和纪律的精神。这种精神存在一天,它

所获致的财富就一天人个会产生坏的效果。当过多的财富破坏了这个贸易精

神的时候,害处便来了;一向没人感觉到的不平等的纷乱,便产生出来,并

立即为人们所行到。

要维持这种精神,就应该由重要的公民亲身经营贸易,应该使这个精神

占统治地位,不受他种精神的阻碍;并应该由全部法律加以维护。这些法律

应该随着贸易的增加,进行财富的分配,使每一个贫穷的公民获得相当宽裕

的生活,可以和别人同样地工作。这些法律又应该使每个有钱的公民的生活

滩持中等水平,使他不能不用劳动去保持或取得财富。

在经营贸易的共和国里,继承时把父亲的产业个均分给所有的子女,是

极好的法律。结果,无论父亲曾有多大财富,他的子女都个能象他那样富有,

因此便不得个避免奢侈,象他旧的父亲一样地工作。我这里谈的只是经营贸

易的共和国,因为那些非经商的共和国,立法者是要制定许多下同的法规的

①。

希腊有两种共和国,一种是读武的,如拉栖代孟,一和中是经商的,如

雅典。前一种共和国要公民过闲散的生活,后一种共和国则想法去激发对劳

动的喜爱。梭伦把游闲当做一种犯罪,并且让每一个公民说明他是用什么方

式谋生的。诚然,在一个好民主国里,每个人郁应孩得到生活的必需品;每

个人的花费应该以生活必需品为限,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他旧的必需品将从

哪个来呢;

①梭伦不使第四级人任公职。

②对征服的土地,士兵们要求更大的份额。普卢塔在:《道德著述:古代君王将相传略》。

①这些法规对妇女的嫁资应多加限制。

第七节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第七节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如果要设立一个固定性的团体作为风俗的典范的话,元老院是一个办

法,要有年龄、品德、助绩而庄重的人才能够进元老院。元老们在公众面前

就象神明的塑象一样,能够激励人们的道德感情,这种感情将深深地影响到

每一个家庭。

这个元老院尤其应当保守旧时的法制,并注意使人民和官吏永不叛离这

些法制。

关于风俗,保存旧习惯丛很打好处的。腐化的人民是不易做出伟大的事

业的;他们几乎未曾建立过会社、建造过城池、制定过法律,反之,多数建

设是由风俗朴素、谨严的人民做出来的,所以应当使人们记起古时的箴规训

则,这通常就是把他们重新引回到品德的道路上。

除此而处,一个国家的革命和新政体的建立,只有通过无数的困甘与艰

难,才能成功,而很少是游闲的、风俗腐化的人民所能做到的。那些进行革

命的人们虽曾愿意人民能够享受革命的幸福,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这

种愿望是很难实现的,有这种场合,古时的法制通常就可以起矫正作用,新

的法制则常常引起弊端。一个政府在漫长的岁月中走向腐化就象走下坡路一

样,是在不知不中走下去的;如果要恢复良好的政治,那就非付出巨大的努

力不可。

有人问,我们所说的元老院的元老们的任期应该丛终身的或是有期限

的。无疑,应该是终身的;罗马①、拉栖代孟②,甚至连雅典,都是如此,我

们不应该把雅典的元老耽和最高裁判所混为一谈。前者是一个三个月更换一

次的机关,后者的成员是任期终身的,是永久的典范。

因此,一般的准则应该是:如果设立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做国民的典范,

仿佛就是风俗的宝库的话。那末,它的成员的任期就应该是终身的;如果设立

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事务的话,它的成员便无妨更易。

亚里十多德说,精神象躯体一样也会衰老。这种想法只对于一个官吏个

人来说个人来说是对的,至于对一个元老的议会,是不能适用的。

在雅典,除了最高裁判所而外,还有风俗保卫员和法律保卫员①。在拉栖

代孟,所有的老人都是监察员。在罗马,监察工作山两个特设的官吏担任。

元老院监督人民,所以监实员应该既监督人民又监督元老院。监察员的职务

是重建共和国内一切被腐化了的东西,警告游惰,谴责疏忽,纠正错误。至

于犯罪则依法惩处。

①罗马官吏任期一年,元老任期终身。

②色诺芬在所著《拉栖代孟共和国》第

10章

1、2节内说,莱喀古上规定:”元老院的成员”由老年人选

出;这,老年人虽然到了晚年,也不会玩忽自己怕职责;他由老年人充任青年人智勇的裁判;这样,他就

使老年人的高龄显得比青年人的精力充沛,更为尊荣。

①最高裁判所本身也要受监察。

罗马的法律规定,对奸淫的控告应当是公开的,目的在于保持风俗的纯

洁,用意至善。这使妇女有所畏惧,也使对她们应当实行监督的人有所畏惧。

罗马的法律规定,对奸淫的控告应当是公开的,目的在于保持风俗的纯

洁,用意至善。这使妇女有所畏惧,也使对她们应当实行监督的人有所畏惧。

②说:“莱喀古士使拉栖代孟和其他

城市大不相同的地方,就是他特别要拉栖代孟公民服从法律;官吏一叫,他

们便跑向前去。

是在雅典,如果有人认为富人们是依附于官吏的话,富人们便将感到苦

恼。”

父权对于保存风俗也有很大的作用。我们已经说地,在共和

国里,是没有在其他政体下所见到的那种强制权力的。因此,法律必须

寻求其他权力,以资弥补。用来弥补的,就是父权。

在罗马,父亲对于子女有生杀之权①。在拉栖代孟,每一个父亲都可以教

训别人的儿女。

罗马共和国灭亡后,父亲的权力也跟着消失。君主国并不需要怎样纯洁

的风俗,它所要求的只是每个人都生活在官吏权威之下。

罗马的法律使青年养成服从的习惯,把未成年期规定得很长。我们沿袭

罗马旧法,也许是错误的。君主国并不需要这样多的约束。

共和国的这种服从,可能要求父亲一生都要有管理子女的财产的全权;

罗马以前就是这样规定的。不过,这不是君主政体的精神。

第八节在贵族政治之下,法律应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在贵族政治之下,如果人民是有品德的话,人民所享受的幸福便将和平

民政治差不多,国家也将强盛起来。但是在贵族政治之下,人们的财富是很

不平等的,所以不常看见有多大品德;因此,法律应该尽可能地鼓励宽和的

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

宽和的精神在贵族政治下就叫做品德;它的地位就象平等的精神在平民

政治中的地位一样。

如果说,环绕着君王们的显赫与豪华就是君王们权力的组成部分的话,

那末贵族们仪表上的谦逊朴实就是贵族们的力量了①。当他们不知饰任何高贵

的样子时,当他们同平民混在一起时,当他们同平民穿相似的衣裳时,当他

们让平民共同享受他们一切的快乐时,平民便会忘记自己的分弱。

每一种政体都有它的性质和原则。所以一个贵族国家就不应该有君主国

家的性质和原则。如果贵族们的个人私有特权高于贵族团体的特权的话,那

就是君主政体了。元老院应该有特权,元老们则仅仅受到尊敬而已。

②拉栖代孟共和国》,第

8章。

①从罗马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权国的行使对共和国是如何有利。我下面说的仅仅是它最腐化的时

期。奥露斯·宫尔维岛斯已启程去找卡蒂林,他的父亲把他召回处死,见撒路斯特:《卡蒂林战役》,第

39章。还有其他一些公民也有同样的行为。见狄欧:《罗马史》,第

37卷,第

36章。

①今天的威尼斯人,从许多方面来看,他们的行为都是很有智慧的。曾经有一个威尼斯贵族同一个“陆地”

的公民为了争教堂中的位次而发生了纠纷。他们的裁判指出,一个威尼斯的贵族在威尼斯境外不比其他公

民的地位优越。

贵族政治的国家有两主要的致乱之源,一个是治者与被被治者之间存在

贵族政治的国家有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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