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的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地研究、讨论和修改。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三十至四十次以上,少的也修改十至二十次以上。
一九五O年五月一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分《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共八章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人民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反封建斗争的经验总结;是几千年来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上一次伟大而深刻的革命!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国家大法,它以博大的内容和深远的意义,实际上已经揽括了三十年后、五十年后重新修订的一九八O年《婚姻法》和二OO一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婚姻法》是年轻的共和国送给共和国公民、特别是年轻男女公民的一份厚礼!
第二章
艰难的改造
“婚姻自由了,天'…F会大乱”
想像力是个好东西,但是,对历史能作想象吗?
我曾经有过这样的想象:《婚姻法》的颁布,对于共和国的公民,特别是年轻的男女公民来说,是何等的幸运!那时候,九州大地,城市乡村,一定到处都可以听到新婚的礼炮声,一定到处都可以见到新郎新娘的笑脸……
拂去历史的尘埃,当我大量阅读那些已经发黄发脆的报纸和小册子时,我发觉自己的想象,竟然是如此地想当然、如此地简单!
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指出:
根据各方面的报告,许多地方带有封建思想的人仍在继续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和虐待子女等非法行为,而一部分干部竟对此种非法行为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或且有意予以宽容、袒护,甚至他们本身也作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致使被干涉者被虐待者得不到法律上和事实上应有的保护。因此,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农村中,仍然大量存在。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的罪行,时有发生,甚至严重到迫害妇女的生命,致使全国各地有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据不完全的统计,各地妇女因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或被杀的,中南区一年来有一万多人,山东省一年来有一千二百四十五人,苏北淮阴专区九个县在一九五O年五月到八月间有一百一十九人。这些数字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高度的警惕。各级人民政府对此严重情形绝对不应容忍。
仅中南区就有一万多名妇女,因为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或被杀——而这又是发生在《婚姻法》公布实施之后的一年多时间内,的确是令人触目惊心!
尽管解放了,尽管《婚姻法》也公布了,但广大妇女真正获得婚姻自由,绝不是一蹴而就。
山西省人民法院在《关于目前婚姻情况发展的几个举例》的报告中,披露了当时依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一些妇女的生存状况:
从文水县7…9月,宁武县1…9月,代县1…10月,共发生的婚姻案件763件来看:由于买卖婚姻、父母包办、丈夫打老婆、婆婆虐待媳妇、重婚、早婚等原因引起的就有618件,占全数81%。女方提出离婚的共有705件。
许多青年妇女仍得不到婚姻自由,仍遭受严重的迫害与虐待,因而造成虐杀、自杀、伤害、毒打等各种惨案与纠纷的严重现象。河津、万全两县半年来就有29个妇女被逼跳井、上吊自尽寻死。如平遥县农民赵秉盛之妻,因提出与赵离婚,被赵将烙铁烧红在阴户上烫致死毙命;凌川县青年妇女李召孩,因不堪婆婆与丈夫虐待,终于被殴成伤后自杀。
一九五O年十月,《川北日报》报道了四川安岳县半个月中,连续发生的四件妇女因婚姻问题遭虐待、自杀和被谋杀事件:
1.团霸区罗汉乡贫农妇女吴李氏,1949年与园坝乡吴子斌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吴母蓝氏却常常无事生非,虐待吴李氏,又随时在儿子面前说长道短,吴李氏只好忍气吞声。今年10月2日,吴李氏小产后不能劳动,蓝氏硬说她装病偷懒,叫两个女儿暗中查看,又叫儿子去挤奶,证明小产属实。10月12日,吴李氏刚端上碗吃午饭,又被蓝氏母子一顿痛骂,并叫她立即到地里干活。吴李氏放下饭碗痛哭,出门后感到悲痛万分,便投河自杀。
2.姚区团结乡农民李代国今年17岁,不到结婚年龄,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登记,去年腊月与长河乡农民妇女文德芳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李代国又因操劳过度身体瘦弱,他母亲说是文德芳年纪大把儿子拖病了,旁人也这样笑她,她满腹冤屈无处诉说。10月17日晚,又遭公婆大骂,她又是难过又是愤恨,感到无地自容,于当晚用刀自杀。
3.复兴区横庙乡农民田世模娶妻李氏,婚后,夫妇感情不和。而田世模近年来却与李氏的亲姐李作秀勾搭成奸。10月18日晚,田世模同李作秀商量:杀死李氏,好做长久夫妇。当晚,田世模回家后,将李氏杀死。
4.团霸乡九村武装队员杨德富与女武装杨用中,两年前订婚。杨用中因自己患月经病不愿结婚,可双方父母一直威逼,不得不于今年6月完婚,婚后病情加重,万分痛苦。10月13日上午,趁丈夫上山挖红苕,她取出柜内的步枪,装上子弹,卧在床上将自己打死。
这些案例中,有的妇女因不堪忍受婆婆的虐待而自杀,有的因不愿接受包办婚姻而自尽,有的则是被恶丈夫活活杀死。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寡妇是最不幸的一个群体。特别是宋代理学家的妇女节烈观形成之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有了节烈,国便得救”,难以计数的寡妇便成为这种腐朽伦理的牺牲品。《婚姻法》的公布,使得多年来以泪洗面的寡妇们,看到了希望之光,但是,要解脱封建统治的枷锁,依然需要付出血的代价。
一九五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河南日报》公布了《淮阳专署和淮阳法院对淮阳黄集区寡妇陈氏被害案处理经过》。
陈氏的丈夫姓徐,已经死了8年,在这8年中,她的婆家和娘家不许她改嫁,要她为丈夫守节。淮阳解放以后,陈氏才得与陈庄村村长杨殿臣自愿结婚。谁知刚结婚两个月,陈氏的叔父(陈氏家族的恶霸)陈培连便威胁她的同胞哥哥陈振明,和曾经多次企图强奸陈氏的丈夫家门兄弟徐如宾等人,共同将陈氏杀害。
先令陈氏上吊,陈氏不从,再三哀求,对陈振明说:“哥,我为他们做活多年,难道就没有一点兄妹情分吗?”又对陈培连说:“叔,求你为我讲讲情吧!”也遭拒绝。陈氏又要求与孩子见一面,提出等换一件干净衣服再死,也未获准。因陈氏绝不上吊,陈培连等人一起下毒手,活活将陈氏勒死,再挂到梁上。
从“陈氏被害案”里,凸现出当时社会的一些问题:一是当时的许多妇女连姓氏权都没有;二是寡妇改嫁“天地不容”,连母亲和亲哥哥都参与迫害;三是当时的一些乡村干部,对这种寡妇受迫害现象,熟视无睹,根本不管。
童养媳,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一种独有的奇特陋习。一些家境稍好一点的家庭,为了自己的儿子将来能 够娶上媳妇,或者能够不花太多的钱财娶上媳妇,先廉价买下穷人家的女儿养着,到了儿子稍大一些,便给他们“圆房”(即结婚,这是针对童养媳而说的专用词)。童养媳到男方家时,小的八九岁,大的十来岁,还只是个孩子,这种婚姻,完全违背了她们本人的意愿。
从童养媳陋习出现的第一天起,童养媳们便伴着血泪生活着。
1951年9月,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山西、西安、天津、长春、巢县等14个与童养媳有关的案件进行分析。这14名童养媳开始被童养的年龄,6岁者1人,9岁者3人,11岁者2人,12岁者3人,13岁者2人,14岁者1人,未查明年龄者2人。
14名童养媳,其中有3人被虐待致死。山西阳泉区石卜嘴村苏黑眼(外号“母蝎子”),残酷地迫害 14岁的童养媳胖妮予,数九天不给穿棉衣,两三天不给饭吃,常令其儿子荆拐予毒打。有一次,身穿单衣的胖妮子被荆拐予打成重伤后,又关在冷冰房里冻了一夜,第二天清晨,胖妮予口吐黄水而死。西安有个名叫小花子的童养媳,17岁时与其12岁的小丈夫“圆房”,当夜,小丈夫还尿炕。一年后,小丈夫病死。守了6年寡,解放了,小花子提出改嫁,婆家百般刁难,四处造谣,说小花予偷汉予,小花子为了证明自己清白,上吊自杀。
其余的11名童养媳,在解放后均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或解除婚约。:~4rl申请离婚或解除婚约的原因:由于觉悟提高不愿再做童养媳者4人;由于不堪虐待者3人;由于丈夫是个傻子,生理上有毛病请求离婚1人;不堪虐待而婚后与人通奸外逃者1人;由于婚后不满,离家出走,另与人同居者1人。
《婚姻法》的颁布,使那些长期遭受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摧残、奴役的妇女,看到了新生活的希望,纷纷提出离婚的要求。但是,她们这一合理、合法的要求,却遭到封建传统势力残酷的围剿和迫害。可以说,她们是用自己的生命在践行着《婚姻法》!
或许,已经意料到《婚姻法》的实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在舶昏姻法》开始正式实施的前一天——一九五 O年四月三十日,中共中央专门下发了《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通知》中说:“应使共产党员们明确认识:如果共产党员有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行为以及因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被干涉者的伤害或死亡的行为,将不仅应负民事的和刑事的责任而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并且首先将受到党的纪律制裁。”
后来的实践证明,从新《婚姻法》开始实施的第一天起,便是一件艰巨的社会改造工作,便是一场思想斗争和法律斗争。
当时农村的一些基层干部,确实成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一种阻力,成为“绊脚石”。
湖北洪山县,一九五O年下半年在检查工作时发现,有些乡村干部将县里发下去的《婚姻法》,原封不动地保存着。有的说:“不识字,无法宣传。”有的干脆直说:“宣传了,农民要闹事怎么办?”
湖北省襄阳县刘家村妇女吕春芝,夫妇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被乡干部和其丈夫吊起来毒打。乡妇女主席大骂她不要脸,说她给全乡人抹灰,强迫她答应:一、不准离婚,三年内不得走娘家;二、不准与娘家村里的人说话;三、大小便要向丈夫、婆婆请假;四,离开村子要向妇女代表会报告。如违反这四条中的任何一条,将给予跪在铡刀上喝三碗大粪的处罚,还要开大会斗争她。不久,吕春芝惊吓发疯而出走。
这些干部头脑中“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偏见根深蒂固,他们庇护封建主义的男权,致使封建落后势力更加嚣张。他们单纯以照顾男贫雇农的片面“利益”为借口,特别反对离婚自由。河南许昌有些干部说:“贫雇农好不容易得到一个老婆,现在翻身了,却把老婆也翻身掉了。”江西有些干部说:“贫雇农翻了身,老婆离了婚。”湖南一些县的干部居然提出:“以后凡是贫雇农老婆提出离婚,不得批准。”他们把妇女看成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认为农民离婚失掉老婆是如同失掉牛、羊、土地一样性质。
以至于,在一些农村中出现了这样的口号:“婚姻自由了,天下会大乱!”“给妇女婚姻自由,便使农民失掉老婆!”
当时,一些要求离婚的妇女说:“要想离婚必须过三关:丈夫关、婆婆关、干部关。这当中干部关是最难过的一关。”“恶霸地主被处死刑还得按手续办,不能随便打死,我们妇女的性命还不如恶霸地主!”
一些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对《婚姻法》的内容、精神掌握理解不够,缺乏办案经验;有的甚至偏听偏信,导致判案不公,给了旧势力可乘之机,是妇女受迫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有些法院在处理婚姻案件中,,缺乏认真负责的态 度。陕西省礼泉县十六岁的女孩张云阁,由父母包办以三石米的彩礼与冯武订婚,但张与邻居青年宁起祥已经有了感情,因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与冯武解除婚约。法院不做认真调查,只片面认为冯家穷,县委也建议尽可能不批准解除婚约。于是这案子一直在法院拖延着。张几次去法院催案,仍拖延不决,而冯家一天比一天逼得紧,张走投无路,便在法院后院投井自杀。云南一司法干部把要求离婚的妇女扣押在监狱里,并公然怂恿其丈夫去强奸她。对干涉婚姻、迫害妇女的事件,有些法院重视不够,有判刑过轻的现象。如江西余江县妇女彭金英,因不堪忍受丈夫周冬海虐待提出离婚,周冬海勾结村妇联主任姜同生,组织村民开会斗争彭金英,会后又拉她游街示众,致使彭金英投水自杀。县法院对周等限制妇女婚姻自由的严重罪行,只轻判周、姜各一个月劳役。部分司法干部存在错误的所谓“照顾穷人”的思想。广西一司法干部对一位要求离婚的地主的妾说:“你不能趁人家现在倒霉就提出离婚,落井下石,这样太没有良心了。”有的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上竟荒唐地写着:“女方再嫁时所得聘礼,应作偿还前夫的身价。”
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我国漫长的封建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封建社会的派生物。随着《婚姻法》的公布实施,这个派生物即将被铲除,它势必要引起旧势力、旧传统的恐慌,一场你死我活的较量显然是无法避免的。
河北“刘巧儿”的故事
我在当时一本宣传婚姻法的小册子上,读到被称为是河北的“刘巧儿”李志茹的一段材料时,萌生前往河北采访李志茹的念头。 满城县人民法院和妇联积极支持妇女婚姻自由
李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