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中国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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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中国古代史)-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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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的骚乱。这些都说明了,与农民起义和兵变相联系的财政困难,是当时一个严重的问题。
当农民起义被压下去,江淮形势刚刚有所缓和,唐王朝还没有来得及去进一步解决安史残余势力的时候,由于吐蕃乘虚而入,西北边疆形势又紧张起来。吐蕃不仅占领了河西陇右之地,并在代宗广德元年(763)十月,进入长安,代宗逃往陕州(今河南陕县)。
安史之乱就是在这样内外交困的情况下结束的。朝廷无力彻底消灭河北的叛军,希望尽快结束战争。所以在叛军将领表示愿意投降的时候,朝廷很快对他们予以承认,先后任命叛军降将为所在地区的节度使。他们都得以赐铁券,许以不死。安史叛军的残余势力就这样得以保存下来,他们以表面上的投降换取了朝廷对他们的承认,而朝廷则以授给他们节度使的称号,赢得了暂时的安宁。其直接的结果就是藩镇割据局面的出现。藩镇割据主要指河北地区的几个藩镇,主要特征在于节度使父死子袭或军中推戴,自己任命官吏,不向中央上报土地户籍,不输贡赋,并经常与朝廷处于对立状态。
  战后,唐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发生了变化,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州县之上,都设置了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经略等使。在由这些使职统辖的区域内,大致可以分成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与中央对立,长期割据的河北藩镇以及在某些时期内效法河北藩镇的其他少数北方藩镇。第二种情况是其它设立节度使的地区,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在平叛战争中新兴的军阀出任的节度使,如宣武(治汴州)、陈许、泽潞等,他们地处中原战乱之地,与河北藩镇相连,具有控遏河朔,屏蔽关中,沟通江淮运河的战略地位,所以常年驻扎着重兵。这些地区的节度使,利用朝廷对他们的倚重,时常与朝廷讨价还价,并不时出现一些骄悍不驯的藩帅和跋扈的军将,军中有时也发生变乱,与朝廷的摩擦不断。但应看到,这些地区的节度使的任免,基本上还是在朝廷的掌握之中,不能视为割据状态。另一类是在长安西部和北部地区集结的强大军队,以抵御吐蕃、捍卫京师,如朔方、振武、凤翔、泾原、邠宁、鄜坊等镇,基本上由朝廷控制,后来成为中央禁军神策军控制的防区;或在剑南东西川和淮南等少数战略要地,都是派宰相出镇,大宦官监军,称之为“宰相回翔之地”,是朝廷所倚重的地区。第三种情况是设置观察使或防御、团练、经略等使的地区,基本上由朝廷直接控制,尤其是江南各个观察使的地区,成为唐朝中央财政来源的稳定提供地。
  河朔三镇之间尽管也互有矛盾,互相攻战,但当朝廷对他们采取措施时,他们有往往互相声援,而且在地域上连成一片,经济上互通有无,形成了“内则胶固岁深,外则蔓连势广”的割据状态。河朔三镇在此后长期进行割据,除了所谓“河朔胡化”之外,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河北地区具备了自主独立的经济条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唐代河北地区自然条件比较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出则胜,处则饶,不窥天下之产自可封殖”(杜牧《樊川文集》卷5《战论》)。同时,各藩镇之间还可以互通有无。
  第二、 通过控制相当数量的自耕农以保证财源和兵源,是藩镇进行长期割据的社会基础。各节度使对治下的广大农民,注意把剥削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与中央王朝统治地区相比,这些地区的农民所承受的负担相对要轻一些,生产和生活要安定一些。这也使得各个藩镇在保证财政来源的情况下,内部的基层社会相对稳定。
  第三、拥有一支强大的军队,是藩镇进行长期割据的军事保证。河北地区有许多崇尚勇武、能征善战的蕃将,藩镇内部军将士卒父子相袭,军饷、赏赐相当优厚,保证了其军队的战斗力。其中特别强悍的并组成为节度使的亲兵──牙兵,是藩镇武装的核心力量。
第四,唐朝政权经过安史之乱的打击,统治力量受到严重削弱,长时期内无法集中力量消灭藩镇。在朝廷内部,宦官、权臣专擅朝政,政治腐败,难以形成对藩镇有效的威慑和控制。动乱以前长期积累下来的赋税制度的混乱局面尚未得到调整,国家财政极其困难。
这样,随着安史之乱结束后内地节度使的普遍设立,到代宗大历年间(766~779),藩镇割据的局面就已经基本形成。
  除了藩镇割据局面的形成和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外,安史之乱还在唐代的整体政治体制转变、中国古代经济文化重心的南移、思想文化的转型,以及一系列由唐到宋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学术的转变中,造成了深远影响。以下诸讲将在不同侧面有所分析。

28

  唐前期的土地管理和赋税制度,可以概括为田令和租庸调法。唐朝初年,土地大量荒闲,农民可以占有荒地;豪强大族地主衰落,一般地主正在兴起,自耕小农在人户总数中占有较大比重。在这样的土地状况和阶级结构背景下,唐朝分别在武德七年(624)和开元二十五年(737)颁布了田令。
  《资治通鉴》将武德七年四月初一颁布田令称为“初定均田、租庸调法”,其它史籍一般记作颁布田令,总之唐朝政府颁布的是有关土地管理的法令,而不是土地所有制。所谓均田制,是后人所加的概念,应理解为国家的田令,即对各种所有制(主要是私有)土地进行管理的办法,而不是土地所有制本身。均田的均,不是平均分配,而是调剂。田令中规定的给田和授田,就是对占有和请垦田的限额,是对实际占有土地的产权的规定。限田及将国有荒地的产权赋予占有和耕种者,是中国古代国家对土地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唐代的田令基本是在这样的原则下制定的,并不是什么特别的土地法令。
  唐朝初年,豪强霸占荒地和产权纠纷不突出,农民一般都占有土地。因此,唐初的有关农业政策主要是轻徭薄赋和不误农时,而不是遣使到各地“均田”。在法令上和实际上的土地占有状况都相对均衡的情况下,赋税征收和徭役征发基本以户口和人丁为标准,按照人丁征收基本相同的赋税。唐初户令和赋役令的基本内容,就是在登记户籍的基础上,确认农民的土地产权,以丁为单位,规定民户对国家的义务。
租庸调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赋税。这样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唐初自耕农大量存在,占有基本相同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均田的目的是为了维持自耕农土地占有状况的基本均衡,而保证国家赋税征收和徭役征派的前提,就是要控制登记在州县的户口。
唐代从高宗武则天以后,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农民逐步失去土地而成为逃户(即脱离国家户籍的地主佃户)。大量逃户的出现,使按照原有户籍征收租庸调的做法受到冲击。地方政府往往把虚挂丁户的租庸调分摊到没有逃亡的民户,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面对租庸调制实施过程中日益严重的困难,从武则天时期开始,采取遣使检括逃户的办法,将脱离州县控制的户口检括出来,重新登记到户籍上。唐玄宗开元九年(721)到十二年,任命宇文融主持括户。由于政策的调整,准许逃亡农民就地落籍,让他们“各从所乐,令所在州县安集”,括户取得的一定成效,有80万逃户和相应的土地被检括出来。括户还有一个重要的意图,就是对地主官僚占田过限的清理,试图通过国家的干预,限制土地兼并,通过调整土地占有状况维持租庸调制的实施。
  不过,这种努力在地主经济迅速发展、土地兼并不可遏止的局势面前,很难收到长期的效果。从开元时期开始,赋税制度就在进行调整,按占有土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户等(据财产确定)征收的户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断增加。
安史之乱以后,经济上已经成熟起来的一般地主乘机进行更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大量的农民成为佃户。用括户的老办法来保证税源已难奏效,而还掌握在国家手里的一部分自耕农,经过战乱的冲击和战时的额外征发,经济上已经很残破,通过增加剥削的办法也行不通。唐朝政府从实行榷盐(即食盐专卖)、改革漕运入手,进行财政整顿。肃宗上元元年(760)刘晏担任盐铁使后,对榷盐制度加以改进,具体办法是官府在产盐区用低价收购食盐,然后加价卖给商人,随其所至贩卖,政府从中获得高额差价。这实际上是对人人日用的商品在流通的中间环节征税。盐税的负担面广,总额大,成为唐中后期重要的财政收入。而盐利在财政收入中比重的增加,无异于扩大了赋税的征收面。
  与刘晏进行食盐专卖制度改革几乎同时,唐朝对赋税征收制度也进行着试探性的或局部地区的改革。唐代宗即位后,用户税的征收办法,根据财产的多少和户等的高低去征税和差派徭役,逐渐取代原来租庸调的征收原则。大历五年(770)二月,诏定京兆府户税,按户税钱,根据土地面积和质量分夏秋两季征收谷物。这种赋税征收原则和征收办法,都为后来的两税法所继承。《新唐书·食货志》在论述两税法的起源时说,“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
  大历十四年(779)五月,唐德宗即位,八月,以杨炎为宰相。在杨炎的建议下,决定实行两税法,建中元年(780)正月正式颁布实施。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土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不论是本贯的土户还是外来的客户,一切在所在州县按拥有土地财产的多少上籍征税;征税的标准不再是以丁中为依据,而是按照贫富等级和土地数额征收财产税和土地税。在征收办法上,分夏秋两季征收。这样,中唐以来紊乱的税制被统一。“户无土客,以现居为簿”,是为了把逃亡他乡的农民控制起来,也是为了解决一些地主官僚在本乡隐瞒户籍而到其他州县去购置田产以“规避科徭”的问题。“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则是赋税征收原则划时代的变化,反映了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的彻底放弃,而根据土地财产的多少来征收赋税。从法令上说,地主成为赋税的主要承担者。
两税法实行后,地主为逃避赋税,竭力降低户等,隐瞒土地。核实户等和土地占有状况,使赋税负担与土地占有状况基本平衡(即均平赋税),不仅是保证国家赋税收入的主要措施,也是调节国家、地主、农民三者关系的重要手段。从唐朝后期元稹的均田议,北宋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朱熹的经界法,到明代张居正的丈量土地,都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29

在唐代,选和举是两项不同的制度。举指贡举,即分科举荐人才参加考试,故称科举。选指铨选,是任命官员的考试。科举及第后,就获得了参加铨选的资格,唐代称为出身。
科举选官的基本原则是,由朝廷设立一些科目,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决定了官僚政治形态的基本特征,被认为是中国文明的重要特色之一。甚至对于近代西方的考试选拔录用文官的制度,科举制度都被认为具有某种渊源关系。
隋的科举制度还处于开创的阶段,大体在隋炀帝时期,由于新设立了进士科,加上原有的秀才、明经科,使得开科考试形成了一个层次不同,要求各异,由法律所规定的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纯粹按照才学标准选拔文士担任官吏的考试制度。科举制度在唐代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考试科目、考试程序、录取标准等都在不断调整之中。
唐代的科举分为常科和制举。常科是按照制度规定定期举行的科目,也称为贡举、常贡;制举是由皇帝特别下诏举行的选拔特别人才的考试。常贡的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和明算六科。秀才是最高的科等,试方略策,即在策问之中要求引经据典,提出经世治国的方略。由于考试难度太大,到高宗永徽二年,停废秀才科。明经之中不同时期有许多科目,一般所说的明经只试两经,同时兼试《论语》和《孝经》。明法考律令,明书考书学即文字,明算考算学。考试方式分为口试和墨试。明经最初先贴经,然后口试问大义,答时务策。后来墨试大义和时务策。进士科的考试科目变化很大,唐初进士只有试策一门,高宗末年开始加贴小经并试杂文,中宗时期确立了“先贴经,然后试杂文及策”的三场试格局。到天宝时期,杂文以试诗赋为主。制举的科目很多,因为是临时设科,许多科目只用一两次。到唐代后期用得最多的是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
唐代应试的人主要有馆学生徒、乡贡和一些有出身有官的人。中央有二馆六学(国子、太学、四门学、律书算学),有相应的入学资格和学习年限,业成之后,由国子监进行考试,按规定人数举送到尚书省参加考试。不在馆学的,则自己向地方州县报名,“怀牒自列于州县”,州县考试合格后举送到尚书省,谓之乡贡。
唐代主持考试的主司,开元二十四年以前是吏部考功员外郎,后来随着科举在选官中地位的提高,以及越来越多的高级官员都从科举出身,高官子弟参加科举的也越来越多,考功员外郎为士子所轻诋,天子以郎署权轻,移职礼部,一般由礼部侍郎主持。制举由皇帝指派考官,有时皇帝也进行亲试。
尽管科举出身者在整体官员构成中的比例,终唐一代都占少数,但其不断增加的趋势却明显呈现出来。尤其是在高级官员的构成中,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唐高宗以前,官贵子弟主要从门荫出身,一般地主子弟则或从流外入流,或应募从军以战功来获取官职和勋赏。在高级官僚的构成中,从科举出身者不占主要地位。从唐高宗统治的后期开始,科举录取名额有所扩大。武则天大开制科,又极大地增加了科举入仕的人数。直到玄宗时期,高级官员中特别是宰相,科举出身者的比重不断有所上升。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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